浙江绍兴,一男子春节回村里过年期间,曾五次以玩“纸牌小九”的形式与同村村民打牌。

北寄波聊社会 2024-02-08 15:04:59

浙江绍兴,一男子春节回村里过年期间,曾五次以玩“纸牌小九”的形式与同村村民打牌。两个月后公安机关接受群众举报,将男子传唤到案并对其作出拘留5日的处罚。事后男子不服,遂以是亲属之间春节期间的娱乐活动等为由,两次告上法庭。

(来源: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32岁的王先生回老家过春节期间,曾在节前节后、总共五次到两个朋友家中,以纸牌的方式玩“小九”。

春节假期结束后,王先生就回到单位上班。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事隔两个月后,老家的派出所却打电话让其过去接受调查,理由是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王先生在春节前后曾实施过赌博违法行为。

王先生接到电话后有点懵,但也不敢不去。可其到了派出所后才发现,原来与其一起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的还有其朋友小军、小胜、小珠、小章(化名)。

民警对王先生等5人分别询问后认定以下事实:

第一、1月24日、1月26日晚,王先生曾伙同小胜、小章等人在小胜家中,以纸牌“小九”的形式,大小5元起打、上不封顶的方式进行赌博。

第二,1月30日、1月31日晚,王先生又伙同小军等人在小章家,以纸牌“小九”的形式,大小5元起打、上不封顶的方式进行赌博。

第三,2月12日晚,王先生再次伙同小珠、小军等人在小珠家,以纸牌“小九”的形式,大小5元起打、上不封顶的方式进行赌博。

第四,上述事实5人的陈述均能印证,且王先生每次赌博的输赢在300元-700元不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3000元罚款。

据此,民警认定王先生具有“赌资数额较大”、“多次赌博”等情节,故对其作出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

王先生坚持认为,其仅在春节前后与朋友“娱乐一下”而已,没曾想却被认定为赌博,且是在事隔两个月后才被知情人举报的,王先生不服并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无果后,王先生又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

王先生在法庭上主张称:

其一,公安机关混淆了赌博与传统节日娱乐的概念。春节期间人们在空余时间少量钱财打麻将、打牌作为娱乐,是人之常情,且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牌行为,不构成违法。

《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9条明确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其二,参加人员为本村亲戚朋友,没有无关人员,更没有以赌博为业的人员。其每次输赢均在100元以内,其他人输赢也不大、时间极短。众人是在夜宵后稍作娱乐,时间在一小时之内,没有社会危害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王先生的意思是,其只是春节期间短时间内,与亲朋好友难得的娱乐行为,即便公安机关认定为违法,也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和合理原则,考虑到其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而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处理。

其三,公安机关存在选择性执法。春节期间,比五人金额大、时间长、影响大的王某、许某、王某某等多人参赌均未处理。在多次反映后,公安机关才给了个别人罚款的轻微处罚,明显不公。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根据庭审中王先生及证人无法描述出彼此间存在的具体血亲或者姻亲关系的情况看,不能认定活动对象为亲属关系,故不能认为“亲属娱乐活动”。

其次,王先生在询问笔录中陈述其所参与的五次赌博每次输赢额在300元至700元之间,与小军、小胜、小珠、小章询问笔录所述情节能够相互印证,故其关于每次输赢额均在100元以内的辩解不能成立。

《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98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赌资较大”:(一)以个人赌资200元至500元为起点(具体数额由各市公安机关根据当地执法实际确定);(二)个人单次(局)赌博输赢额20元以上的。

据此,法院认为,王先生的赌资属于“赌资较大”的。

最后,王先生不止一次参与赌博,且每次的参与人员较为固定,已经不是纯粹的以娱乐为目的,而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赌博行为,且具有多次(五次)情节。

综上,一审法院先是支持公安机关对王先生的处罚决定;后又告知王先生其主张公安机关为什么未对另案人员王某等人作出行政处罚或处罚轻微等理由,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故驳回王先生的所有诉求。

一审败诉后,王先生又提出上诉,但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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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任凭生

风雨任凭生

2024-02-13 14:45

公安也就只能干点这样的事了?

北寄波聊社会

北寄波聊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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