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一男子和老婆吵架后,便来到一家足疗店放松,结束后,男子下楼准备开车离开

北寄波聊社会 2024-02-16 09:13:56

江苏淮安,一男子和老婆吵架后,便来到一家足疗店放松,结束后,男子下楼准备开车离开,结果却被警方逮了个正着,随即将其带回调查,事后,警方以男子嫖 娼为由对其处以了行政拘留12日,男子不服认为自己是正常的消费,不能仅凭对方口供为由进行处罚,于是将警方告上了法院。

潘先生当天下午,因为琐事和老婆大吵了一架,气急败坏的潘先生随即开车去找朋友吃饭聊天,一直聊到深夜后,潘先生便打算离开,这时候,看到不远处的一家足疗店开着灯,于是,潘先生就走了进去。

当得知服务费用是200元后,潘先生就支付了费用接受了服务,结束后,潘先生穿戴好便打算离开。

可是,当自己刚走到车子旁边时,突然被一群陌生人给当场控制了起来,对方亮明了身份是民警,理由是潘先生涉嫌嫖娼,要带回去调查。

就这样,潘先生只能来到派出所接受了一番调查,可是调查结束后,潘先生的行为被认定为了嫖娼,于是,警方决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2日的处罚。

事发后,潘先生对此并不服,自己本身去足疗店正常放松按摩的,支付的200元是正常的服务费用,并不是违法的费用。

之所以做了有罪供述,是自己是遭受到了误导,所以才做了违心的陈述,而且,潘先生要求警方提供完整的监控视频,以此证实是收到了误导。

而且,潘先生还要求与按摩女进行当面对质,以此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不过,被告却表示,潘先生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其以200元的价格和按摩女马某进行不法交易,不仅有两人的询问笔录和辨认笔录,更有另外一个按摩女的供述。

另外一个按摩女称,当时潘先生进来就是询问有没有不法服务的,在自己和马某之间,潘先生选择了马某进行了交易。

所以,潘先生并非接受足疗正规按摩服务,而是通过金钱交易与马某发生关系获得不法服务,其行为属于典型的嫖娼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处罚恰当。

而对于监控,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询问时,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所以,录音录像并不是必须程序。

而且,在提交的录像中,对潘先生的询问时,潘先生在回答的过程中表情自然,且系其自主陈述,并不存在对其威逼、诱导的情形。

所以,请求法院驳回潘先生的诉求。

法院怎么判?

一审法院审理后给出了自己的裁判意见。

第一,警方在对潘先生的处罚上,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又是否合法的问题。

首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本案中,被告对其管辖内的治安案件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潘先生说自己是正常的按摩,没有嫖娼行为。本案中,有被告对潘先生和马某的询问笔录,笔录中两人对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违法事实均陈述一致,对另外一名按摩女的询问笔录中,其陈述的时间、地点等信息也是一致的。

所以,一审法院认为,上述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潘先生实施了嫖娼的违法行为,据此,判决驳回了潘先生的诉求。

不过,一审判决之后,潘先生并不服,于是提起了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潘先生的供述笔录和录像内容一致,询问过程中,系其主动供述,并无诱导、胁迫的情形,因此,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了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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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一生

诚实一生

2
2024-02-16 12:19

大过年的,说明什么意思

北寄波聊社会

北寄波聊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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