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男子带母亲去试穿毛衣,结果试穿完,店员说毛衣是3500元,男子跟母亲嫌贵,就没买,然后店员就向其他人模仿母子俩听到价格的吃惊模样,还说男子喝了店里一杯咖啡。男子生气地跟店员理论,并买了一杯咖啡给她,说别浪费粮食了。网友:自己都是卖衣服的,还嘲笑别人呢!3500元一件的衣服我也舍不得买!
(案例来源:椒点视频)
小李在外打拼一年,过年回家,看到妈妈身上的毛衣有些旧,就带着妈妈去商场买毛衣。
即便是过年,商场里的人依旧络绎不绝,男子跟母亲很快看中一件毛衣,他让母亲试穿,在等待的过程中,他喝了一杯店内的咖啡。
不一会,母亲穿着毛衣出来,毛衣很合身,款式也很大方,母子俩都很满意,但是,当小李询问店员价格时,店员告诉他们:“这件毛衣3500元。”
母子俩的表情有些吃惊,毕竟,一件毛衣几百元,已经超出普通人的认知,什么样的毛衣,能价值3500元,还是在去年大环境普遍不好的情况下?
“不要了,太贵。”母亲当即就要脱下毛衣。还给店员。
虽然小李很想给母亲买一件新衣服,但是,一件价格3500元的毛衣还是超出了他的消费水平,他不得不看着母亲把那件毛衣还给店员,他准备带母亲去看看其他的。
这本是一场很平常不过的事情,顾客试衣服,觉得价格不合适,不买就是。
但偏偏他们还没走,就看到店员用嘲笑的表情,在向其他店员模仿母子俩刚才听到毛衣价格时眼睛瞪大时的表情。还嘲笑他喝了店内的咖啡。
小伙子一听就生气了,当即跟店员理论起来。“3500元一件羊毛衫我觉得是贵,我个人的消费理念我接受不了。有这3500元,我都可以买件大衣了,这是我个人的认为,有什么可笑的,可你做为服务员,却拿出来当笑柄来跟他们说。”
店员急忙解释,说没有说。
小伙子说:“那你为什么要跟她们说这个事,而且我们还没走,我们刚走出去,你就开始议论我们,你说我喝了你们一杯咖啡。”
店员小声说:“咖啡是免费的!”
“我不管你们是不是免费,但你说这话侮辱了我,我是喝了你们的咖啡,我现在还给你,多少钱我还给你。或者你把你们老板叫来,我把这个钱给你老板,行吧,这个钱我必须要给你,这是我的自尊,这是我的尊严!”
店员说:“不好意思,我一直在跟你道歉。”
小伙说:“我懂,你道歉我接受,但是我的自尊受到了伤害,所以我不想亏欠你什么。现在我把这杯咖啡还给你,别浪费粮食哈!”
结果就是小伙拿着买来的咖啡还给店员。
这件事在网上引发轩然大波。
有人说:“试穿衣服前先看下标签,在咱接手的心理预期内,咱再试穿,如果太高,就不用穿了,何必闹得最后不愉快?”
有人说:“不管是哪个卖衣服的,都是让试穿的,试穿衣服怎么了,3500元一件的毛衣我也不能接受,估计没几个人能买得起!一个服务员还嘲笑别人?”
更有人说:“就算这个店员自己,估计也没几件超过3500元的衣服,又何必嘲笑他人呢?都是底层人士,真正穿得起3500元一件毛衣的人,多数都很低调,更加不会去嘲笑他人。”
这个店员的行为的确有些过分,人家试穿衣服,嫌贵不买,这很正常,你不应该在人家还没走的时候,就嘲笑人家。这世上,谁又真比谁高贵多少?
有一个网友的话更是犀利:“电商死于内卷,实体死于傲慢。”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1、小伙子嫌毛衣贵,不买是他的自由。
《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小伙子出于一片孝心,想给母亲买件毛衣,但是这件毛衣3500元,超出了很多人的心理预期,他们选择放弃这件贵的,去选择其他的毛衣,这是他们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
可店员的行为,却让他的一片孝心被蒙上了尘埃,也让他和母亲寒心。
2、店员跟其他人学小伙子母子俩的吃惊表情,侵犯到他的名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就是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严禁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毫无疑问,该店员在小伙子母子还未离开时,就擅自模仿人家的表情,她就是想嘲笑人家,不仅如此,还说人家喝了一杯咖啡,你店内的咖啡是免费的,就因为小伙子没有在你店内消费,就要接受你的嘲讽?
她的行为,已经侵犯到小伙子的名誉权,她应该给小伙子母子道歉。
3、不让别人难堪,是最基本的社交礼仪。
作为一个店员,应该有最基本的服务准则,顾客来去都是人家的自由,你没有权利嘲笑别人。更没有资格去指责别人喝你的咖啡,咖啡是老板免费配送的,不是你个人的。
说话如沐春风,不让别人难堪,是最基本的社交礼仪。
大家都是劳动者,谁又比谁高贵多少呢?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为化名)



幽幽
自己就他妈一个卖衣服的,天天整的好像这个衣服品牌是自己的一样,哪来的优越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