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一男子与新加坡妻子因为感情破裂,离婚了,民政局发了离婚证。不料,两年后,民政局竟然认定他们离婚无效,并且收回了离婚证。男子不服,认为他们有离婚协议,为何离婚无效呢?可民政局工作人员却说,他们越权了,他们无权批准离婚。男子大怒,一纸诉状起诉民政局。一审法院认定,两人离婚无效。男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改判了,判决离婚有效。
(案例来源:江苏高院)
王宽很高兴,因为他又要订婚了。王宽最近几天一直在忙着订婚事宜,虽然很劳累,但心却是甜的。
“我们的关系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何必急于一时呢,难道怕我飞了不成?”女友胡雯雯调侃道。
两人正在嬉戏打闹,突然电话铃声响了,一看是王宽的电话响了。
“喂,你是谁呀?”王宽被人无端打搅了,有点恼怒,口气有点生硬。
“你好,请问是王先生吗?我们是云龙区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对方自我介绍起了身份。
“请问有什么事情吗?”王宽清楚的记得两年前,他就是在云龙区民政局离的婚。
挂断电话后,王宽突然脸色铁青。女友胡雯雯看后,非常担心,慌忙的问,出什么事了呢?
“雯雯,我们的订婚可能搞不成了。”王宽握住女友胡雯雯的手,哇的一声哭了出来。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这事要从两年前王宽离婚说起。
原来王宽在两年前曾经有过一段婚姻,现在与胡雯雯订婚,是二婚。
问题出就出在,两年前,王宽与前妻胡丽丽的离婚上。
王宽的前妻胡丽丽是新加坡人,胡丽丽在徐州与王宽相识相爱。
可相爱容易,相处太难。因为两人的三观不同,生活习性差异,婚后两人没有了甜言蜜语,更多的是争吵。
虽然他们两人已有子女,可是两人还是自愿的达成了离婚协议。
王宽与胡丽丽签订了离婚协议,双方就财产和子女抚养达成了一致的意见。
他们来到了区民政局,提交了他们各自的结婚证、身份证以及离婚协议书。
由于胡丽丽外貌与中国人无异,会说一口流利的中文,民政局工作人员粗心,没有仔细甄别,胡丽丽是否是外国人,就当场给他们两人办理了离婚的手续,发给他们两人离婚证。
自此以后,两人天各一方,再也没有了交集和重合,王宽也重新投入了新的一段恋情。
正当王宽和胡雯雯要举办订婚仪式时,民政局工作人员电话打过来了,说两年前王宽和胡丽丽的离婚无效。
所以就有了开头的一幕。王宽真的是百思不得其解,为什么政府机关可以出尔反尔呢?
“总会搞清楚的,要不明天你去民政局问一问?”女友胡雯雯好言宽慰王宽。
第二天一大早,王宽就迫不及待的来到了民政局,讨要说法。
看到怒发冲冠的王宽,民政局工作人员却不紧不慢地拿出了一份法规,然后递给王宽查询。
王宽迫不及待的拿起来一看,竟然是《婚姻登记条例》的法规。
此时民政局工作人员在一旁解释道,为何王宽两年前的离婚无效?
原来就在最近,民政局工作人员通过大数据核查发现,王宽的前妻胡丽丽竟然是新加坡人,属于外籍友人。
如果是外国人,那么他们区民政局是没有权限办理离婚登记的,所以他们主动纠错,主动联系了王宽。
“可这不是你们工作失职吗?你们当初为什么不核查胡丽丽外国人的身份呢?”王宽非常不满的说道。
“这不,我们现在就纠正了嘛。”民政局工作人员丝毫不理会王宽的愤怒。
最后,民政局工作人员还收回了王宽的离婚证,然后就让王宽离开了。
是可忍,孰不可忍。因为民政局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自己不能够订婚,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宽大怒,一纸诉状,将民政局起诉到法院,要求民政局确认当初的离婚有效。
1、王宽是这样陈述的:
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王宽说,自己与前妻胡丽丽离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了离婚协议,而且对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配达成了一致意见。那么就应当准予他们离婚。
2、民政局是这样辩驳的:
第一,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外国人、华侨还应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民政局工作人员指责,胡丽丽和王宽两人隐瞒了其中一人是外国人的身份,没有主动出示护照,这才导致他们越权办理了两人的离婚手续。
第二,婚姻登记条例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等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其确定的机关。
民政局工作人员说,他们无权办理外国友人的离婚登记,所以他们两人的离婚无效。
3、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一审法院认为,民政局越权办理,所以王宽和前妻的离婚是无效的。所以,驳回了王宽的诉讼请求。
王宽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区民政局无权限办理,但是离婚是他们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尊重。
二审法院直接改判,认定王宽两年前的离婚有效。(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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