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男子去了美国,拿到绿卡后就在当地居住了,村合作社得知后,直接取消了村民资格和待遇,谁知拿了绿卡后迟迟没有入籍,男子索性回国,回来后,男子要求村里给恢复村民资格和待遇,遭拒后,一纸诉状将镇政府告上了法院。
潘先生是当地一村子的村民,20多年前,村里进行改制,成立了合作社并向村民发了股权证,每当合作社有盈利的时候,会向村民进行分红。
由于潘先生有一颗不安分的心,一直想要出国发展,在拿到股权证那一年,潘先生去了美国,随后,就获得了绿卡身份。
有了绿卡,就意味着可以在当地生活居住了,不过,接下来,潘先生还是有入籍打算的,可是事与愿违,居住工作了多年,入籍的事情迟迟没有着落,这让潘先生很是无可奈何。
由于没有入籍,所以,一旦等老了之后,就就没办法享受到社会的福利、生存等保障,所以,在积蓄不多的情况下,潘先生权衡利弊之后,决定回到国内。
毕竟过去了30多年,国内的一切早已经和30年之前大不一样了,可是,潘先生所在的村落还在,只不过变化的是30年之前,大家还住在了荒草丛生的小平房里,现在却已经换成了二层的小洋房。
毕竟自己还是国人,所以,回国之后,潘先生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来到村委,要求村委给自己恢复成员资格,这样自己又能享受分红了。
虽然村委已经换了许多届工作人员了,但是,对于潘先生提出恢复成员资格的要求,还是被予以了否决,毕竟这是当年做出的处理,要找的话,要潘先生去找当年经办的人恢复。
虽然潘先生知道,这是村委工作人员推诿的说辞,不过,潘先生并没有去找当年的经办人,而是选择了来到镇政府,希望镇政府为自己主持公正。
镇政府查阅之后,认为村合作社已经制定了章程,规定了退休职工(包括港澳台、华侨)一律不享受村股权分红待遇,而潘先生取得了美国的绿卡,是永久居住身份,性质上属于华侨,所以,村合作社取消潘先生的待遇并无不妥,于是便驳回了潘先生的申请。
被拒后,潘先生一纸诉状将镇政府告上了法院。
潘先生认为,当年的规定早已经失效,不能再按照当年的规定来处理这件事情,而是要依据现行的《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华侨出国定居后,可以保留持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享有相应的权利。
那么自己的户籍还在村里,应该享有这些分红的权利。
那么,法院会如何审理本案?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潘先生提到的法律规定,虽然已经失效了,但是,由于这些规定在当年时生效的,所以,仍然应按照当年的规定来处理,而不是按照现行的规定来处理。
而且,按照《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规定“华侨出国定居可以保留持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享有相应权利并依法履行相应义务”,并未规定华侨持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不得取消,也未规定该条例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上述条例规定不能作为一村经济社应恢复潘先生成员资格的依据。
于是,法院做出判决,驳回潘先生的诉求,可是,潘先生不服提起了上诉。
潘先生认为,村经济社取消其股份分红并不等同于取消其成员资格。自己自出生入户后依法取得村里的成员资格,户口从未迁出或注销,其成员资格一直合法存续。村里给自己发放股权证,恰恰就说明了这一点。
而且,自己仅仅是取得了绿卡,并非是该国国籍,所以,自己仍然享有分红的资格。
镇政府表示,取消分红等同于取消成员资格以及其取得美国永久居留权则不能享有成员资格,系错误理解。该行政处理决定是确认潘先生不具有成员资格,而不是剥夺其成员资格。对其做出的处理,也是按照当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章程进行处理判定的,并不是现在的规定,所以,在处理并没有问题。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村里章程规定,股东承担生产、经济、行政管理义务的同时,享有集体收益的分配权。
而潘某出境美国并取得永久居留权,属于华侨身份,并非原常住农业人员,客观上亦失去承担生产、经济、行政管理义务的条件,其并不符合章程规定可取得股东资格的情形。
虽然章程对于华侨的股东资格未予明示,但其通过股份分红待遇的限制实际上体现了其限制该类人员股东资格的集体意志。
所以,法院判决驳回了上诉,维持了一审原判。
有人说,这就是吃着碗里的,看着锅里的,30年来没有为村里发展贡献一点力量,如今村里好了,有想要分红,哪来这么好的事情?

光 GO
已经取得美国绿卡,因此建议您到美国法院起诉你们村委会胜诉机率大些[滑稽笑]
靜靜的镫叇
太贪了吧。两头都想吃,哪有那么好的事
用户10xxx34
严查一下,是不是美国鬼子放回来搞破坏的
塔罗
有事的时候不回来,好处又想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