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女子患病,但男友坚持结婚。婚后一年多,女子去世。男子便迫不及待想将女子价值41万元的房子出售。可女子的母亲却不同意,认为是自己全款购买的,送给女儿的,男子无权处分。男子大怒,一纸诉状将岳母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房产。岳母不慌不忙,拿出一份协议,瞬间扭转了形势。最后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案例来源:天津东丽法院)
“杨林,我们分手吧,我这个病,我不想拖累你。”女友胡小丽眼泪巴巴的流。
“你说什么胡话呢?我们是恋人,当然是有福同享,有难同当,我怎么可能会抛下你不管呢?”男友杨林握紧女友胡小丽的手,眼神坚定的说道。
胡小丽很感动,因为胡小丽身患癌症,时日不多,不想拖累男友杨林,但杨林却没有大难临头各自飞。
“可是医生说,我的病最多只能坚持一年,你又是何苦呢?”胡小丽心疼男友。
“我对你的爱矢志不渝,不论你健康,还是身患疾病,我都不会离开你。”杨林已下定决心了,准备照顾女友一辈子。
很快杨林和胡小丽结婚了,就连胡小丽的母亲钟怡也答应了这门婚事。
原来当初杨林与胡小丽谈恋爱,钟怡是反对他们两人在一起的。钟怡认为,杨林是外地人,没有钱又没有前途,不想让女儿胡小丽跟着他吃苦。
可是当得知女儿胡小丽身患癌症时,钟怡惊慌失措。就在这个时候,男友杨林不仅没有逃脱,反而有担当,主动提出与女友胡小丽结婚。
正是杨林这一举动,钟怡改变了对杨林的看法,接纳了杨林,同意了这门亲事。
然而感动归感动,防人之心不可无,钟怡让女儿胡小丽与杨林签订所谓的《婚前房产协议》。
原本以为杨林会面有难色或者故意不签,想不到杨林竟然痛快的签下了。
这一下,钟怡终于相信杨林的诚意了,因为婚前房产协议规定,房子归胡小丽一个人所有。
原来,钟怡早年离异,与女儿胡小丽相依为命,早些年,钟怡以胡小丽名义,花了41万元全款买下了一套房子。
钟怡将这份协议放在自己手中保管,以防万一。不料,一语成谶。这份协议在后面的官司当中起到了重大的作用。
婚后,杨林就住进了胡小丽的房子中。
不过在这一年中,杨林的确对胡小丽无微不至的照顾,端茶送水,从无怨言。
钟怡看在眼中,很是欣慰,觉得女儿虽然生命短暂,但在最后一年的时光中,有爱人的陪伴,也足以告慰平生。
然而病魔终究是无情的,婚后一年,胡小丽在丈夫和母亲的陪伴下,走完了最后一程。
丈夫杨林忙前忙后,为妻子胡小丽办完了丧事。而钟怡却很悲伤,毕竟是白发人送黑发人,难以自持。
钟怡为了表示感谢,正打算同意让杨林继续在这个房子里居住。不料,钟怡还没有将这个打算说出来,杨林先开口了。
“妈,我不想在这里住了,我想要这套房子卖掉。”杨林率先开口。
“卖掉这套房子?”钟怡很是吃惊,女儿尸骨未寒,杨林竟然图谋不轨。
“对的,因为这房子里到处都是小丽的影子和生活轨迹,我住在这里会很伤心,我要远离这伤心之地。”杨林说出了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
钟怡懵了,女儿刚刚去世,现在又遭到了女婿杨林的背刺。
这时钟怡才恍然大悟,所谓的真情不过是算计。杨林竟然想用一年的时光,谋取41万的房子,真的是想的太美了,太会打算盘了。
钟怡断然拒绝了女婿杨林的无理过分要求。
钟怡还拿出那份婚前房产协议来说事,可杨林却胸有成竹的说,房子是胡小丽的,没有错,现在她去世了,那就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我可以分到一半。
为了以免夜长梦多,杨林一纸诉状,将岳母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分割房产,由自己继承一半的房产份额。
1、杨林是这样说的: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杨林说,他认可自己与胡小丽签订的婚前房产协议,房子是归胡小丽个人所有。现在胡小丽去世了,那么这套房子就属于胡小丽的遗产,胡小丽没有留下遗嘱,那么就得按法定继承办理。
自己和钟怡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每人可以分得一半的房产份额。
2、钟怡是这样辩驳的: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当杨林自以为胜券在握时,想不到岳母钟怡竟然拿出了另一份协议书,打得杨林措手不及,瞬间扭转了形势。
原来这份协议书,是女儿胡小丽在去世一个月前,与母亲钟怡签订的赠与合同。
这份协议书约定,在胡小丽去世后,这套房子赠与给母亲钟怡。
由于当时两人具有民事法律行为,而且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的签订也不违背公序良俗,所以是有法律效力的。
同时杨林又亲自承认了这套房子是胡小丽个人的婚前财产,胡小丽有权处置。
姜还是老的辣。杨林的图谋终究没有得逞。
3、一审和二审法院都判决,房子归钟怡所有。(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