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山,一处废弃的门市内一女子被发现去世,经过鉴定发现女子生前被人侵犯,死亡原因是被掐住脖子窒息后遭到钝器殴打所致,几天后,警方就将嫌疑人抓获归案,嫌疑人先后10次供述是自己所为,不过,最后却把人给放了。
事情发生了2006年8月的一天,一名流浪女在废弃的门市内被发现死亡,女子生前有遭到侵犯,很快,警方就将居住在附近的流浪男子毛某抓获归案,归案后,毛某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而且先后10次都是有罪供述。
案件来到了检察院,可是检察院却发现了问题,毛某虽然有供述是自己所为,但是现场物证却与毛某不符,而且毛某作案时间不明,所以本案有巨大的疑点不能排除,在退回补充侦查后,最终案件做了出了终止侦查的处理。
这一放就是10年的时间,2016年,警方在进行生物比对时,发现彭某的生物信息和这起案件相符,于是对其进行了调查,在4年之后将彭某抓获归案。
经过侦查、移送起诉等环节之后,彭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判处了死刑缓期执行,最终,二审维持了原判。
有人说,那个毛某10次做出了有罪供述,可见当时的审讯力度是多大,幸亏检察院坚守住了法律底线,不然的话,又是一起冤案。
还有人说,2016年就查出来了,怎么又过了4年才决定抓人?
也有人反驳说,不是又过了4年才决定抓,而是这个人跑了4年才抓到。
案件都过去了这么久,还能追究嫌疑人的法律责任吗?
实际上,按照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就本案来看,时间已经过去了14年,但是,由于彭某实施的犯罪行为,最高是死刑,那么,是有着20年的追诉期的。
但是,追诉期要求的是,这20年内没有人发现你的犯罪行为,而事实上,在彭某实施犯罪当月,就已经确认这是一起刑事案件,只不过没有确定真正的嫌疑人而已。
按照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因此,只要是在当年就立案了,即便案件过去了20年、30年都是能够追究嫌疑人法律责任的。
本案中,为何没有对彭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实际上,这里就有一个量刑情节的问题,就是说毛某虽然致人死亡,但是,最终认定为了一个犯罪,即强奸罪致人死亡,而非是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两个罪名,加上彭某在实施那一次犯罪之后的十多年,也没有继续实施新的犯罪的话,其实,是可以酌情对彭某从宽处罚的。
这也许就是彭某为何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一个原因。
不过,由于当时对拾荒人毛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所以,毛某也有权提起国家赔偿,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盛世铮言
坚决打击此类犯罪分子!从重从严从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