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一女子,洗完澡没有穿衣服在更衣室吹头发,一男子突然闯入,盯着女子一直看。女子赶紧用浴巾裹住自己,大喊求救。事后,经调解,男子用3000元和女子和解。然而,女子认为洗浴中心也有责任,要求赔偿2万块。洗浴中心拒绝,女子将洗浴中心告上法院。一审判决洗浴中心赔偿3000元,洗浴中心不服上诉,二审有了不一样的看法!
(案例来源:齐鲁晚报)
何珍珍原本约闺蜜,周六去泡澡,卸下这一周的疲乏。
可闺蜜临时有事,何珍珍被放鸽子了,只好一个人前去。
她一个人舒舒服服的泡了个澡,按了个背,然后又刷了个精油,这一套流程下来,何珍珍一下子放松了很多。
原本心情美好的一天,谁也不知道,接下来会发生那种事儿。
何珍珍洗完澡后,在女更衣室吹头发,当时身体上有些潮湿,不好穿衣服,何珍珍就想着吹完头发再穿。
于是,何珍珍便一丝不挂的吹起了头发,看着镜子里自己的身材,这么多年来,依然那么苗条,何珍珍不免有些自豪。
就在这时,她突然隐隐约约听到“踢里咣当”的声音,赶紧关了吹风机转身看,下一秒便大声尖叫。
原来是一位男子闯了进来,穿着大裤衩,脸色通红。
何珍珍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从衣柜里抽出浴巾裹住自己,大喊:谁啊,你谁啊!
可对面的男子并没有因为何珍珍的大喊而恐慌,反而三分醉意,四分淡定,五分色眯眯的盯着何珍珍的身体不眨眼的看。
何珍珍慌了,继续大吼:来人啊!
最后,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将男子带了出去,何珍珍穿好衣服后立即报警。
警察赶到后,洗浴中心对何珍珍进行当面道歉,并说该男子是喝醉了,所以误闯了,该男子也对何珍珍表示了歉意。
另外,洗浴中心承诺给何珍珍免单。
可何珍珍不接受免单赔偿,当着民警的面儿付了钱。
当晚回家后,何珍珍情绪就十分异常,随后经常呼吸急促,甚至困难,还伴有咳嗽。
经诊断,医生说何珍珍这是急性应激反应。经过反复治疗后,何珍珍的病情不但没有好转,还出现了悲观厌世的情绪。
经过这件事后,男友内心也过不去,总觉得何珍珍不干净了,甚至有时候想法特别邪恶。
一次两人吵架的时候,男友质问何珍珍:他盯着你看之后呢?下一步呢?没有下一步吗?当时更衣室就你俩人,他就那么老实?
面对男友邪恶的思想,何珍珍一再的解释,男友不但不信,还常常对她进行报复性性行为。
何珍珍无法忍受这样的折磨,最后决定离开,两人分手。
分手后,何珍珍将男子告上法庭,要求他赔偿。
经过法院调解,男子诚恳地向何珍珍道了歉,并赔偿了3000元,双方达成和解。
何珍珍认为,男子能闯入女更衣室,洗浴中心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又将洗浴中心告上法院,索赔医疗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2万元。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
1、身体是人隐私的一部分,男子将何珍珍看光光,侵犯了何珍珍的隐私权,她有权要求赔偿。
《民法典》第995条规定: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隐私权属于人格权里的一种。
喝醉酒不应该是男子闯入女更衣室的理由,而且在何珍珍大叫,并用浴巾遮住自己后,男子并没有停止盯着看。
这一行为,的确很龌龊。
2、何珍珍将洗浴中心诉至法院,何珍珍认为,是洗浴中心看管不严,要求洗浴中心赔偿2万元。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洗浴中心未尽到管理责任,与何珍珍隐私权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公平补偿原则,洗浴中心应当补偿何珍珍3000元。
3、洗浴中心不服,认为是男子自己醉酒跑进去的,这才是何珍珍隐私权泄漏的直接原因,于是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从因果关系来看,洗浴中心的过错是为何珍珍的隐私被侵犯,提供了有利条件,但根据法律规定,洗浴中心只需承担补充责任,不负有直接责任。
最终,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何珍珍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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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漠
洗浴中心绝对有责任。要不是洗浴中心管理方面出了问题,怎么可能发生这样的问题。
出来乍到
这才是看病,看的人生了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