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丹东,一老太太以夫妻名义照顾80岁大爷多年,大爷留下遗嘱,死后将自己的抚恤金和单位补发20个月的工资给她。可是大爷死后,日常对老人不闻不问,去世都不送葬的三个儿子把钱全部领走。老太十分生气,将老人3个儿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案例来源:丹东中院)
老人吴某已经80多岁了,是某局的退休干部,因为老婆去世比较早,他为了不让三个儿子受苦,并没有结婚。
随着孩子成家立业,他们全部搬出去住,老人感到孤独,特别是退休以后,这种孤独感特别强烈。
而孩子们都有自己的家很少来看他,他十分无奈,于是到职业介绍所找了一个阿姨张某,照顾他的生活起居。
因为两人在相处中,产生了感情,于是开始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但是没有领证。此后,老人吴某用自己的退休工资,维持两人的生活,张某也没有再要求吴某支付工资。
吴某在张某的照顾下,每天笑容满面,身体状况明显变好。吴某觉得两人虽然没有领证,但是也不能亏待张某,于是写了一份遗赠抚养协议,约定张某照顾吴某生活起居,死后吴某的抚恤金以及20个月的工资赠与张某。双方签字,并捺印!
5年后,吴某因病死亡,张某通知吴某的三个儿子来处理丧事,可是只来了一个,并且不愿意支付丧葬费用,无奈之下,张某掏钱将吴某安葬。
可是当张某找到吴某单位要求对方支付抚恤金及20个月工资时,对方表示已经将钱给了吴某的儿子。
张某认为这些钱是吴某留给她的,将拿出来协议找吴某儿子讨要,但是对方没有理会。于是张某将吴某儿子起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张某提出他的诉讼理由:
一、她和吴某是事实婚姻,不是雇佣关系。
吴某表示,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活上相互扶助,感情融洽。不仅在感情上给了吴某慰藉,更是以妻子的身份尽心尽力的照顾年老多病的他。
吴某九次住院,都是她昼夜服侍,吴某儿子一次也没有出现,吴某对其十分感激。她也得到了邻里的赞扬。
俩人虽然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有相互扶助的夫妻之实,不是雇佣关系。
而且如果是保姆,那么在吴某仅仅四千余元的工资,一个老人花费都是捉襟见肘的情况下,谁来支付保姆的工资,三个不孝子是否为其父亲支付过保姆工资?
二、遗赠协议真实有效
张某表示,吴某在协议中明确写到,把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费以遗赠的形式给了她,不允许三个儿子占用。
该协议是合同,而且她履行了照顾老人生活起居,生老病死的义务,就应该享受到协议中的权利。
而且吴某三个儿子,没有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在吴某去世前两年,只有她在照顾被期间吴某住院九次,尽管她打电话给这三个儿子,但是都以很忙没有时间来医院照顾为借口不来医院护理,都是他人独自在医院不分昼夜的护理。
三个儿子有两个住本市内,平时不探望,住院不护理,而且老人去世后,竟然没有两人没有到场,来的一个人还不愿意出钱,是她在替三个不孝顺的儿子履行义务。
因此应该按照遗赠协议,完成老人的遗愿。 三、吴某儿子也曾多次表示在父亲去世后将老人的抚恤金和丧葬费给她,不能言而无信。
张某表示,她对吴某的照顾得到了吴某儿子的认可。在吴某去世前,吴某儿子多次其表示,在父亲去世后将老人的抚恤金和丧葬费留给她,以表感谢之情。
她得到吴某儿子的认可和承诺后,对吴人照顾更是无微不至,所以才会有吴某心甘情愿亲笔书写协议,而且千叮咛万嘱咐,不要占用抚恤金和丧葬费,把这些钱留给她。
三个儿子现在不承认以前对上诉人的承诺难道不违背诚信原则吗?这让良心何安?
最后,张某表示,三个儿子平时不赡养,有病不服侍,去世不送行,待到其为他们父亲办完葬礼了,这时跳出来以儿子的名义,以法律的名义,争夺抚恤金和丧葬费。底气何在?颜面何在?就是因为父亲和上诉人没领结婚证,所以就可以理直气壮吗?
如果法院判决将这些钱给此三人,就是鼓励不赡养老人,违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抚恤金和补贴工资归他所有。
吴某儿子辩称,抚恤金的性质是对老人直系亲属的慰寄,是要求一定的主体资格的,如果张某基于工作职责对老人有尽职尽责的照顾,他们充满感谢,但是感谢不能取代主体资格。
综上,请求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丧葬费、抚恤金是自然人所在单位在自然人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或者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是对死者近亲属精神痛苦的一种慰藉,故丧葬费和抚恤金并不是死者生前遗产。
本案中,吴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实质上是处分了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而丧葬费和抚恤金并非死者生前遗产,吴某无权处分。所以张某主张应当依据死者吴某生前的遗嘱确认的抚恤金和丧葬费归其所有,没有法律依据。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大家对此事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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