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男子和妻子去旅游时出了意外,获赔83万,其中3万用来办丧事,儿媳让其余80万由她和女儿,公公三人平分,但公公却坚持要多分一半,说儿媳妇不是个过日子的人。公公还要争孙女的抚养权。儿媳怒了,她起诉到法院,把自己跟前夫生的女儿也列入继承人之一,而公公则把男子继母也列为继承人之一,最后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法院)
单丽娜看着丈夫脸上的伤口,嚎啕大哭。她怎么也没想到,一趟旅游,竟然会要了丈夫的命。
但她在悲痛之中没忘记大事,她一边打电话通知公婆,一边跟其他家属一起去为自己的亲人讨说法。
但她等啊等,等了七天,公婆都没到,单丽娜很寒心,她终于知道丈夫之前跟她说的,母亲对他不好,原来都是真的。
她跟郑雷是在旅游途中出事的,其他家属都赶来了,可她的公婆却迟迟不到。就算婆婆对郑雷没感情,难道公公对自己的亲生儿子也没感情?
单丽娜抚摸着丈夫冰冷的身躯,眼泪像断了线的珍珠,扑簌簌往下掉。
她曾经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离婚后,她带着女儿独自生活,之后遇到郑雷,他不嫌弃她是离异,不嫌弃她带着个女儿。两人开始交往。
恋爱后,郑雷如实把他的身世说出。听闻男友可怜的身世,单丽娜心疼不已。
原来,郑雷母亲有精神病,所以几岁时,他父亲就再娶了,继母对他不算好,父亲又爱喝酒,一喝酒就不知道东南西北,这让年幼的郑雷遭受了很多磨难。
所以,郑雷从小就向往别的孩子有妈妈可以疼爱。
单丽娜之前的婚姻也不幸福,听到郑雷的坎坷命运,不由唏嘘万分。
于是,两个同病相怜的苦命人就走到了一起。婚后生下女儿小欣,和单丽娜跟前夫生的女儿小晴,一家四口幸福地生活在一起。
单丽娜嫁过来时,郑雷的父亲郑友华和继母都不满意,单丽娜生下女儿后,继母更是骂骂咧咧,说单家四代单次,如今又生下个女儿。
单丽娜对婆婆很是不满,但又不想让丈夫为难,于是一年之中,就只去公婆那里两次。
虽然跟公婆关系不好,但夫妻俩的感情却很不错,这不,他们出来云南旅游,却没想到,出了这样的车祸。
一周后,郑友华和妻子才赶到,单丽娜指控公公无情,郑友华却说,不是他不想来,而是妻子怕他来后身体承受不住,才拉着他在家多停留几天。
单丽娜和公公一起去找当地旅游局协商,最后谈妥赔偿款83万,先行支付3万,让他们安葬郑雷后事。
其余的80万,存在旅游局设置的一个专项账户中,必须由家属提供户口本等证件,以及有法律效力的分配协议后,才能把这些钱领走。
这笔钱中,扣除单丽娜和郑雷的婚生女儿小欣的生活费后,还剩下68万,单丽娜提议这笔钱由公公和她,以及女儿三人平分。但她的提议却遭到公公反对,他坚持要给郑雷的继母也分,还要争取孙女的监护权。
单丽娜很生气,她早就听郑雷说过,继母对他不好,凭什么要分给继母?再说,自己的女儿,凭什么要给公公抚养?
他们数次商量无果,最后单丽娜一怒之下,把公公起诉到法院,并追加自己和前夫的女儿小晴为继承人。
1、单丽娜说:
她跟郑雷结婚时,小晴才8岁,还是未成年,所以,小晴跟郑雷之间存在事实抚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既然小晴跟郑雷之间存在事实抚养关系,那小晴就可以作为郑雷的继承人,分割赔偿金。
2、郑友华说:
郑雷母亲有病,根本不能照顾孩子,所以他才跟现任妻子结婚,现任妻子对郑雷好得没话说,不管是从吃的还是用的,方方面面都照顾得很好。
所以,她是最有资格分得赔偿款的。
哪怕他这个亲生父亲不分,也一定要给郑雷继母分。
3、双方僵持不下,法院进行多次调解。最后做出公正判决:
首先,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它是对死者没有生活能力的抚养人和赡养人的生活费,以及对死者近亲属的抚慰。
其中,赔偿金的分割比例,要看死者跟该继承人关系的亲疏远近。
本案中,郑雷和小晴形成事实抚养关系,因此,小晴作为继女可以获得分割赔偿款的资格。
郑雷幼年时,郑友华就跟现任结婚,是继母把郑雷养大,他们之间也形成了事实抚养关系,因此,郑雷继母也有分割赔偿款的资格。
但是,继母和郑雷的关系要比郑雷和继女的关系亲近。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一个家的和睦,需要所有人共同努力。这也是郑雷乐意看到的。
综上,法院判决:
郑雷和单丽娜的婚生女儿小欣分得204228元,加上原来的11万余元生活费。
单丽娜分得170190元。
单丽娜和前夫所生的女儿小晴分得34038元。
郑雷父亲郑友华分得170190元。
郑雷继母分得102114元。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