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伦贝尔,一女子到洗浴中心洗澡,刚刚脱下衣服,没想到一名男子竟然直接闯了进

北寄波聊社会 2024-03-14 08:43:39

内蒙古呼伦贝尔,一女子到洗浴中心洗澡,刚刚脱下衣服,没想到一名男子竟然直接闯了进来,两人对视一两秒钟后,男子转身离开,起初,女子认为这名男子是走错了,可是洗浴中心却说,这名男子已经洗完澡了,女子听闻后当即傻了眼。

事发当天傍晚,李女士来到洗浴中心打算洗个澡放松一下,就在更衣室里,自己刚刚脱下了衣服,这时候,竟走进了一名陌生的男子,两人四目相对,李女士被男子看了一个精光,这名男子随即转身离开。

惊魂未定的李女士穿好衣服后,就找到了洗浴中心前台质问,工作人员表示,男女浴室门口指示牌很清楚,都有LED灯做了标识,言外之意不会走错。

于是,李女士要求调取了监控,监控里,这名男子手提着包,穿着拖鞋,推开门帘进入了女浴室,几秒钟后,又从里面出来了。起初,李女士以为对方是刚来走错了,可是洗浴中心却告诉李女士,他已经洗完澡了。

听到对方已经洗完澡,那么更不会走错了,于是,李女士选择了报警求助,警方调查后认为,这名男子进入的时间极短,不构成偷窥。洗浴中心给李女士免了单,并打算给500元储值卡,然而,面对这个解决方案,李女士并不同意。

有人说,在一些景区,一些女性排队到男厕所如厕,这又算什么?

还有人说,性别一换,性质可能就不一样了。

其实,既然洗浴中心表示这名男子也是顾客,那么,无论这名男顾客是走错了,还是故意为之,那么洗浴中心对此都不免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所以,对于洗浴中心而言,应当为顾客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即防止顾客的隐私遭到泄露,具体而言,当男顾客走进了女浴室,洗浴中心即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了李女士隐私泄露的,那么,洗浴中心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是,这个责任多少合适呢?

一般来讲,是按照李女士的实际损失为准,即在此次事件中,李女士因此遭受了多大的损失,根据损失的大小来进行填补。

当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即李女士如果因为此次事件导致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也是能够要求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

而在洗浴中心赔偿之后,按照上述规定,是可以向这名走错的男顾客来追偿的。

警方认定男子的行为不是偷窥,其实,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所以,如果定性为偷窥,男子是需要被行政拘留的。当然,李女士对这个认定不服,也是可以向上一级公安部门进行复核的。

当然,就算男子是无意,男子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因此,男子也要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最后,不管怎么说,还是希望洗浴中心能提高安全防范的意识,甚至安排工作人员驻守的方式,来防止类似事情的发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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