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男子拟任某局副局长,岂料在公示期间,一小伙举报男子品德问题,导致任命暂缓,男子以侵犯名誉权将小伙告上法庭,法庭判决亮了! (来源: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老黄坐在自家的老木椅上,望着窗外的落日余晖,心中五味杂陈。
多年的辛勤耕耘,终于换来了那个心心念念的副局长职位,这本是他人生中一个重大的转折点,是他努力多年的成果。
他仿佛已经看到了自己站在新的高度,俯瞰着过去那些艰难的日子。可是,就在任命公示期的时候,一盆冷水却迎面泼来。
那天,老黄正在办公室整理文件,准备迎接新的工作挑战。突然,组织部门的电话打破了他的平静。
电话那头,传来了一个让他难以置信的消息:他的任命被暂缓了。
原因竟是有人对他进行了举报。老黄一时愣住,脑海中飞快地回想着自己过去的行为,究竟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
老黄心中不禁泛起了一丝寒意。他想起了一个人——小李,老黄曾经的同事,两人之间曾有过一些小纠纷。
就在前不久,小李还曾扬言要举报他,当时老黄以为那只是个玩笑,毕竟小李也没有什么实质性的证据。可现在看来,那并非空穴来风。
原来,一年前的一个下午,老黄因为家里有急事,急需一笔钱。
他想到了小李,小李虽然平时话不多,但老黄觉得他为人老实,应该不会拒绝。于是,他找到了小李,说明了来意。
小李犹豫了一下,但还是答应了借给老黄两万块钱。老黄当时感激涕零,承诺不久后一定归还。
可是,事情的发展却出乎老黄的意料。当他手头的困难解决后,却因为一些琐事忘记了这笔借款。
直到小李上门讨债,他才恍然大悟。可是,由于时间过长,老黄已经记不清这笔借款的具体细节,他甚至怀疑小李是在敲诈他。
于是,他坚决否认自己借过钱。小李气得直哆嗦,两人之间的争执越来越激烈,最后甚至惊动了警察。
警察对两人进行了调解,但老黄仍然坚持自己的说法,认为小李是在无理取闹。
现在想来,老黄才恍然大悟。原来小李并没有放弃追究这件事,而是选择了向组织部门举报。
他举报的内容很简单:老黄一年前向他借了两万块钱,现在却拒不承认,他有不诚信的问题。
老黄想到自己升职受阻,是因为小李借举报之名,对他进行了诽谤,已经对他的名誉产生了影响,一怒之下将他告上法庭。
那么到底谁是谁非呢?
1、老黄认为,小李借举报之名,对自己进行诋毁,已经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小李举报的借钱不还的事情,警方也没有认定是事实,但小李却以该事情向组织部门举报,明显是构陷和诋毁。
正因为小李的举报,导致同事、组织和上级部门对自己的升职进行了暂缓,也对自己的声誉造成了影响。
因此,根据《民法典》规定,小李必须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对侵犯自己名誉权的行为进行赔偿。
2、小李认为,他是在行使公民的检举权和监督权,并没有进行诋毁,不存在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小李表示,侵犯名誉权是指通过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捏造事实、诽谤和公然丑化他人人格的行为。
但他并没有通过这些形式来对老黄进行诋毁和诽谤,他通过组织部门提供的正当途径,对老黄的行为进行举报,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正当监督和检举权,方式和方法并无不妥。
再者,小李还认为他检举的事情并非空穴来风,组织部门并没有说老黄借钱不还的事实是否属实。
自己的检举和举报并没有问题,而且他只是向组织部门进行了检举揭发,并没有向其他人扩散。
因此,小李认为他行使的是公民正当的政治权利,并没有侵犯老黄的名誉权,也没有造成他名誉权损失的情况出现。
3、法院该如何审理呢?
法院审理认为,小李的检举行为并没有违法,是正当的行使监督权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公民可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也就是说,小李向组织部门进行举报,老黄以侵犯名誉权的诉讼,法院甚至可以不予受理。
另外,小李只是向组织部门举报,并没有向其他人或者社会上宣传,没有人知道此事,至于任命暂缓,只是正当的组织程序,并不是名誉权侵犯后的后果。
法院审理认为,公职人员接受人民监督是作为公职身份应当承受的法律义务,并不能与公民人格权划等号。
最后,法院认定小李侵犯老黄名誉权的行为不成立,驳回老黄的诉讼请求。
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