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齐齐哈尔,大妈参加老年人旅行团到某度假村游玩时,在温泉中心的更衣室拍照并发到微信群。女团友发现自己没穿衣服出现在该照片中后,报警求助。大妈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团友又将大妈告上法庭,主张赔偿其3万元精神损失费。但大妈却以其不是故意的、已被处罚并赔礼道歉为由抗辩。
(来源:黑龙江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法院)
张大妈是某纱布厂的退休工人,其与丈夫报名参加了一个有30人出行的老年人旅行团。
李大妈是某水泥厂的退休工人,其与几个老同事也报名参加了该旅行团。
导游在出发前,为了方便通知具体行程信息、注意事项以及分享大家拍到的美照,临时组建了一个群。
旅行团出发后,一行人都玩得很开心,不仅游览了当地的风景、品尝了当地美食,还拍到了很多美照。
可到了行程最后一天时,团里却发生了不愉快的事。
事发当天,张大妈与李大妈等人根据行程安排来到当地一个旅游度假村游玩。这个景点内,有一个泡温泉项目,但去泡温泉时,要求游客穿泳衣下水。
可张大妈与李大妈等人来到女性更衣室换衣服时,李大妈却在更衣室内,拍照并发到微信群里面。
十几分钟后,张大妈通过丈夫得知自己在裸体的情况下,出现在李大妈拍摄的照片当中。为此双方还吵了一架。随后张大妈立即找李大妈和导游理论。
导游得知后,立即解散微信群,李大妈也向张大妈当面赔礼道歉。但张大妈不接受,并当场报警求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行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据此,公安机关依法对李大妈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可事后张大妈还是觉得受辱,并以侵犯其隐私权、造成其夫妻感情破裂、精神受到严重损害为由,将李大妈告上法庭,主张赔偿其精神损失费3万元。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可李大妈却认为:
第一,照片显示,当时同行人员李某摆了个姿势,其认为李某想让其拍照,且事实上其也仅仅是想给李某拍照,没想到张大妈会出现在照中。因此,在公安机关已经对其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其已当面道歉的情况下,张大妈就不能再要求其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虽然张大妈出现在照片中,但其旁边还有一个人且已经挡住其身体大部分位置、导游已经第一时间解散了微信群,因此,就不能认为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的结果,且张大妈也不能举证证明这一点。
但张大妈当场反驳称:
其一,虽然微信群已经解散,但次日其还能在群内看到照片,且这时大家已经看到、不排除已被保存。
其二,度假村的更衣室内,从入口到储物柜,已多处张贴有“禁止拍照”警示标语,可李大妈却仍然掏出手机在更衣室内拍照,因此,可以认定是故意的。
其三,虽然照片显示其旁边还有一人,挡住了部分身体位置,但其当时是全裸状态,且脸部及身体隐私部位清晰可见,故构成故意侵犯其隐私权的情形。
其四,事发后,其丈夫多次因此事与其发生争执,夫妻感情受到严重影响,给其精神上带来巨大伤害。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据此,张大妈主张李大妈明知更衣室不允许拍照,可其却仍然为之,就是过错行为,且造成了其精神损害。因此,李大妈应当赔偿其精神损失费3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隐私权系自然人所享有的个人信息、个人私事和个人领域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擅自披露、公开他人隐私的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具体到本案中,李大妈在为他人拍照的同时将处于全裸状态的张大妈也拍摄在其中,事后又将该照片发送至微信群内,李大妈作为成年人,其在向微信群这种公开的网络平台内发送图片应尽到注意义务。
因此,在没有经过张大妈的允许的情况下,李大妈擅自将有其隐私部位的照片发布,即使微信群已经解散,其也构成民事侵权,侵害张大妈的隐私权。且其行为已经给张大妈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后半段明确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综上,法院根据微信群已经解散、事后李大妈已经赔礼道歉、已经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等具体情节,以及其侵权行为给张大妈所造成的后果等,故酌情判定李大妈赔偿张大妈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絈开氺ญ๊๊๊๊๊๊๊๊๊๊๊๊๊๊๊๊
照片呢???没照片谁知道你是不是瞎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