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女子,多次带情夫在员工宿舍偷情。一次,两人正在缠绵,被老板发现,情夫试图离开宿舍,没想到却都遭到老板阻拦。期间,老板还动手打了女子情夫。被堵20分钟后,情夫从二楼窗户跳下去,不治身亡。一审判决老板有期徒刑10年6个月,老板妻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有了不同的看法!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
刘美茹原先是一家煎饼店的员工,已经离职一段时间了,但还没找到合适的房子,于是就一直赖在煎饼店的宿舍里。
期间,老板杨涛多次劝告刘美茹,不要擅自进出员工宿舍。可谁知,刘美茹不但不听,竟还隔三差五带男人去宿舍行男女之事。
这件事儿从其他同事口中传到了老板杨涛耳朵里,不管怎么说,这种事儿,影响很不好。
杨涛也不打算当面赶刘美茹走,他准备直接换把锁,暗地里赶走刘美茹。
这天中午,杨涛从五金店买了一把锁,还有换锁的家伙事儿,赶去他店铺的宿舍。
与此同时,时空的另一端,刘美茹和王奎刚吃完饭,准备回宿舍睡觉。
王奎是刘美茹通过社交软件认识的。
刘美茹只身一人来到外地务工,时间长了,难免会有寂寞空虚冷的时刻,于是在网上认识了同样寂寞的王奎。
没聊两天,两人就奔现了。
刚开始约会时,两人都是去快捷酒店,开一次房200多,每次都是王奎付钱。
王奎觉得,他是男人,该他付钱,这没啥毛病。
可两人约会的频次太大,一周三四次,有时候五六次,这样一周开房就得上千块,他实在招架不住。
可他在厂里上班,住的是6人宿舍,也不方便带刘美茹去。
最后,两人协商,就决定去刘美茹的宿舍。
刘美茹的宿舍是两人间,白天室友上班,她辞职后白天就她一个人在宿舍,所以两人白天在宿舍约会,也没啥事儿。
然而,这天中午,两人吃完饭后回宿舍,便迫不及待的想要鱼水之欢,他俩根本想不到,就在此时,老板杨涛正在赶来换锁的路上。
下一秒,尴尬的事情发生了,杨涛打开门后,看到刘美茹穿着情趣内衣和王奎躺在床上,瞬间气炸了。
刘美茹和王奎赶紧穿好衣服,双双向杨涛求饶,放他俩走。
王奎试图溜走,但被杨涛一个反手锁门堵在了屋里,他拽住王奎又是踹,又是扇,王奎没办法逃离。
杨涛将两人堵在屋内,给妻子打电话,让她过来看看,是刘美茹乱搞他才不要她在店里干的。
可就在这时,王奎扑通一下从二楼窗户一跃而下,可能是想逃跑,最终却摔的不省人事,送到医院时,不治身亡。
王奎的家人将杨涛诉至法院!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
1、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杨涛限制他人自由并殴打,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238条规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杨涛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法院认为,王奎之死,与杨涛的非法拘禁行为具有因果联系。
2、对于一审判决,杨涛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
《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杨涛辩护律师称:刘美茹离职后,杨涛曾告知对方不要再擅自进入员工宿舍,但对方不听从安排,执意进入宿舍,这是案发的部分起因。
杨涛阻止王某奎离开,是为了等妻子来现场,查看东西是否丢失,他有临时控制王某奎的合法、合理理由。
3、法院二审判定,杨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增加认定了自首情节。
《刑法》第67条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看法,欢迎评论区留言!



三创设计
这算不算非法侵入私人住宅
空松则柔 回复 04-08 09:03
打比方,你受朋友邀请而进入他宿舍,合法吧!
空松则柔 回复 04-08 09:03
对
雄鹰
杨涛没捞着嫉妒的怒火中烧,所以才会发生后边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