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一男子通过交友软件,与一名女子相约有偿发生关系后,又让自己的另外一位朋

北寄波聊社会 2024-04-07 08:16:22

山东烟台,一男子通过交友软件,与一名女子相约有偿发生关系后,又让自己的另外一位朋友与女子发生关系。女子的报警后,二人的行为被认定为强奸,但男子却坚称双方只是嫖娼、卖淫关系。

(来源:黄骅司法)

2020年5月1日,男子李某某在交友平台上,认识了女子朱某某。二人经过商议,决定以金钱为媒介发生关系。

当天朱某某爽约后,李某某又与朱某某相约在了次日,并且与自己的朋友孙某某商议后,让孙某某在楼下照看,防止发生仙人跳。

事发当时,李某某与朱某某发生关系后,通过微信将朋友孙某某叫了上来。而后二人以朱某某爽约为由,查看了朱某某的手机、微信通讯录,威胁朱某某与孙某某发生关系。

朱某某担心二人将此事告诉自己的亲戚朋友,便与孙某某发生了关系。而后,李某某再度与孙某某发生关系。

事后,李某某并未支付事前约定好的钱财,朱某某单独离去,并没有报警。

然而,李某某、孙某某在此次事件发生后,仍然多次威胁朱某某见面。朱某某忍无可忍、无法躲避后,于2020年6月9日报警求助。

随后,李某某、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以强奸罪对二人立案侦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官同样认定二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不料李某某、孙某某辩解称,双方应当只是卖淫嫖娼的关系,只是最后没有给付金钱,充其量是违约行为,而不应当认定为强奸行为。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二人的行为应当如何评价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以看出,嫖娼只是违法行为,但强奸却构成刑事犯罪。

通常情况下,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嫖娼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是妇女以金钱为目的,自愿与之关系的行为。但强奸罪,则是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

具体到本案中,李某某与朱某某确实达成了以金钱为媒介,继而发生关系的交易,故李某某与朱某某的一次行为,并不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不属于强奸行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纵使李某某事后没有支付任何的费用,也不能因此认定李某某的第一次行为也是属于强奸行为的。

此外,朱某某虽然同意与李某某发生关系,但却未同意与孙某某发生关系,这种情况下,孙某某、李某某以曝光相威胁,威胁朱某某先后与二人关系,已经违背了妇女的意志,构成强奸罪。

李某某在明知孙某某强迫与朱某某发生关系之后,再次强迫与朱某某与其发生关系,已经构成轮奸。

由于李某某的第一次行为无法认定为强奸,孙某某并不知情李某某在自己完成之后,仍然要强迫朱某某,故孙某某的行为无法认定为轮奸。

最终,人民法院认定二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1年,孙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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