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女子,发现丈夫有外遇后,带着一双儿女上门将情人打了一顿,下手有点重。情人愤

爱美阁 2024-04-14 16:47:58

河南一女子,发现丈夫有外遇后,带着一双儿女上门将情人打了一顿,下手有点重。情人愤怒报警,妻子和一双儿女被拘。男子和情人签订协议“将名下一套房一辆车送给情人,要求情人出具谅解书”,情人答应了。可没想到,妻儿出来后,男子却变卦了,不愿给情人房子了,情人拿着当初两人签订的协议,将男子诉至法院,法院的判决结果却让人意想不到!

(案例来源:潇湘晨报)

李振业大晚上睡不着,在客厅里走来走去,一根烟接着一根烟的抽。

他现在一个头两个大。

妻子和一双儿女在里头被拘着,情人贺梅在医院躺着。

他已经够烦了,就在这时,母亲还给补了一刀。

母亲恶狠狠的指着他的脑门:活该,早知今日,何必当初,你赶紧想办法把我的大孙子和孙女儿给我捞出来,不然我就死给你看。

李振业烦躁的躲回到了卧室,脑子里全是母亲刚刚那句: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是啊,要不是当初……

李振业的思绪被拉到了两年前,那时候后,他做生意赚了点,手里有点闲钱,所以就动了歪脑筋。

然而,他对贺梅的歪脑筋可不是有了钱之后才动的,没钱的时候,他就开始觊觎贺梅了。

贺梅是他们县上一家开烧饼店的小老板,李振业经常去贺梅那儿买烧饼,一来二去就认识了。

李振业每次去买烧饼,看到贺梅那细白的皮肤,和纤纤细腰,他就想忍不住多看看两眼。

回到家后,再看看妻子赵麦的水桶腰,他就够够的了,于是,他经常躺在床上想着贺梅的水蛇腰。

这不,最近做生意发了点小财,他就迫不及待的给自己圆梦了。

贺梅作为一个离异女人,又是外来务工,身边有个对他知冷知热,且愿意给她花钱的男人,当然,相貌也是仪表堂堂,当然会欣然接受。

于是,面对李振业抛来的橄榄枝,贺梅很开心的收下了。

两人便心照不宣的发生了关系,之后就一直保持着不正当男女关系。

两人交往期间,每次不是去贺梅那儿,就是去酒店开房。

李振业认为这样不安全,于是半年后,就背着妻子赵麦买了一套小产权公寓,当成了他和贺梅的爱巢。

然后两人开启了同居生活,从此,李振业就变成了时间管理大师。

一周七天,李振业在家呆3天,在贺梅那儿呆4天。

纸终究包不住火,两人同居了几个月后,妻子赵麦就发现了。

赵麦打听好所有信息后,趁着李振业不在,带着一双儿女还有其他娘家人,一共9人,闯进了李振业和贺梅的爱巢,将贺梅一顿暴打,下手有点重,贺梅的脸多处受伤。

贺梅忍无可忍,直接选择报警,以赵麦和一双儿女为首的9人,被刑拘。

李振业知道后,像热锅上的蚂蚁,急的团团转。他倒不是担心赵麦,他担心自己一双儿女,他怕留案底,影响儿女前程。

再加上家里70多岁的老母亲,知道自己的孙子孙女进去后,天天以泪洗面,不吃不喝,所以,李振业压力很大,他必须尽快把一双儿女救出来。

他咨询了律师,然后与贺梅协商,只要贺梅愿意出具谅解书,他愿意将他们的爱巢送给她,然后再将名下的车也过户给她。

两人就此事签订了协议。

可贺梅没想到,李振业的妻儿出来后,李振业却只给她了一辆车,房子却迟迟不办理过户手续。

于是,贺梅拿着两人当初签订的协议,将李振业诉至法院。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

1、李振业在和赵麦婚姻存续期间,和贺梅保持长期不正当关系,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8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从情理上讲,贺梅被打,纯属活该。

2、一审法院认为,贺梅和李振业的关系违背公序良俗,签订的协议部分无效。

《民法典》第156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贺梅向公安机关提供此协议书,并在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作为被害人贺梅作出的刑事谅解协议,基于此协议人民法院在将该刑事公诉转为自诉案件后,终止赵麦等九人对贺梅人身伤害一案。

结合上述背景以及协议内容,应当认定该协议为涉刑事赔偿协议,该协议即使有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应只认定该条款无效,不应认定该协议整体无效。

也就是说,谅解条款是有效的,赔偿协议违反了公序良俗,这一条款无效。

3、贺梅不服,提出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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