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男子想让情人给他生儿子,花136万给她买了1套房,为了给孩子上户口,他又花5万找了个老实人和情人“假结婚”。没想到,情人和老实人日久生情假戏真做。情人想分手卖房,男子火冒三丈,要求情人归还房子,情人拒绝,男子转身将情人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来源:环球网)
这天是王梅的儿子2岁生日,她和丈夫一大早就去菜市场买了一大堆新鲜食材,打算给孩子好好庆祝。
看着丈夫在厨房忙忙碌碌,王梅心头一暖。 自从自己怀孕后,每次产检丈夫总是小心陪护。孩子出生后,从做月子餐到洗尿布,他从来没让王梅沾手,每件事都做得很完美。
也就是从那时开始,王梅对这个男人有了好感。虽然儿子并不是这个男人的。
这一切,要从5年前说起……
那时,王梅刚从农村老家进城打工,经老乡介绍,进了一家小工厂当女工。
王梅长得清纯漂亮,身材又好,一进厂就引起了很多男孩的注意,迅速晋级成为了厂花。
公司老板蔡军,当他看到清纯质朴的王梅时,也不由得眼前一亮。
“我必须把她拿下!”蔡军心里暗想。
说到做到,蔡军行使老板特权,只花了3个月,便把王梅从厂妹提拔成了秘书。
王梅本身就没什么文化和工作能力,突然得到老板青睐,明眼人都知道是什么原因。
她虽然知道对方比自己大20多岁,且是已婚人士,但为了过上好日子,她还是选择了接受。
在一次出差期间,两人终于突破防线发生了关系。
不久之后王梅发现自己怀孕了,蔡军极力劝说王梅生下孩子,他正愁没有儿子继承香火呢。
王梅虽然心里不乐意,但也不想放弃蔡军这棵摇钱树,她心里当即起了小九九。
她思考片刻后对蔡军说:“我现在怀孕了,在外面租房住又脏又窄,不利于养胎。”
蔡军心领神会,立马花了136万元给王梅买了一套房子。但他是生意人,自然懂得避险的道理,他哄着王梅说:“这样,你给我写张136万的借条,万一我老婆发现了,咱也有证据让她闭嘴。”
王梅欣然同意,蔡军回到家后思来想去,又在借条上加上了一句“该房王梅有永久居住权,但所有人仍为蔡军。王梅没有处分权,不能出售、抵押等,如出现以上情形,蔡军有权收回房子。”
之后王梅便住进了新房子里养胎。为了让孩子能顺利上户口,蔡军特意花了5万块钱找了个老实人,让他和王梅“假结婚”,并让他以“丈夫”的身份,陪王梅产检。除此之外,他还每个月给王梅2万元生活费。
王梅顺利生了个儿子,蔡军高兴得合不拢嘴。老实人收钱办事,服务非常周到,对王梅和孩子十分上心。
而蔡军眼里只有儿子,久久没给王梅名分,对王梅也失去了新鲜感。
他的表现,让王梅很失望,在两个男人中比较后,王梅的心理天秤慢慢倾向了老实人,两人日久生情,竟然睡到了同一张床上。
于是便出现了开头那一幕!
趁着孩子2岁生日,王梅将蔡军约到家里庆祝,切过蛋糕后,王梅认真地说:“我已经爱上了他,明天我会把房子卖掉,再带着孩子和他回老家生活,我们从此一刀两断吧。”
蔡军惊呆了,他坚决不同意。可是王梅去意已决,他威胁:“如果你要走,以后我不会再给你一分钱。”
王梅冷笑:“我宁可跟他在自行车上笑,也不想坐在你的宝马车里哭。”
蔡军多次挽留无果,提出要收回房子,王梅却说:“这是我的房子,跟你没有一毛钱关系。”
双方不欢而散,蔡军竟然将王梅告上法院,要求她归还房子。
那么在法律上应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蔡军出示了借条和转账记录,声称房子虽然登记在王梅名下,实为自己出资购买。他认为这房子的主人应该是自己,而借条也写明了,王梅只有居住权,没有所有权。
王梅对此并不认可,她指出,借条上的字是蔡军后来添加上去的,她并不知情,而且她是借钱买房,房子的产权证上登记的也是她本人,因此房子的所有权应该是她。
根据《民法典》第20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产权证是王梅经合法程序登记取得,可认定为房屋所有权人,且根据法院做笔迹鉴定结果所示,借条上的字确实为蔡军事后添加的,因此借条所示条款,法院不予采纳。
2、王梅有权出售涉案房屋吗?
根据《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案中,这房子登记在王梅名下,并以其名字办理了产权登记。法律上认定其是该房子的物权所有权人,依法享有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她有权处分自己的房产,他人无权干涉。
3、法院审理后认为:
王梅借款合法购买房产,并取得了产权证,在法律上并无不妥,可认定王梅为房产所有权人,她有权出售自己的房产。
另外蔡军所出示的借条,与王梅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但与本案中的涉案房屋归属问题,并不归属于同一案件!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蔡军的全部诉求。
蔡军因为自己的荒唐行为,最终赔了夫人又折兵,可谓咎由自取,真是让人可悲又可叹!(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