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老汉家的母驴到了发情期,他便带着去找邻居家的公驴配种。不料,配种过程中,公驴竟把母驴的内脏弄碎,导致母驴死亡。这下老汉坐不住了,他要求邻居赔他10000元。邻居直呼:我太冤了,好意帮忙,凭啥找我赔!协商无果后,老汉把邻居告上了法庭。
(来源:建平县人民法院)
从地里回来,刘老汉满身满脸都是土,他放下锄头,打开龙头,用凉水洗了把脸,顿时感觉一阵清爽。
老伴已经做好晚饭,招呼他到厨房去吃。
他们一边吃一边聊,老伴忽然指着后院说:“咱家那驴今天可不对劲,精神亢奋,吭哧吭哧叫唤了一天了。”
刘老汉一听紧张起来,莫不是驴生病了?放下筷子就往后院跑。
这驴不仅是个牲口,还是他家的一件宝贝,平时不仅能帮忙驮东西,还能干地里的活。而且,他家这驴是头母驴,还能下崽,一个崽也值不少钱。
刘老汉仔细查看了一番,他终于松了口气,驴没病,是到了发情期。
这下刘老汉又开始琢磨,到底在哪去找头公驴,给他家母驴配个种,好下个小驴崽呢?
他思来想去,忽然想到村东头的老许家有头公驴,干脆让老许家的公驴帮帮忙,离得近还不花钱。
想到这儿,刘老汉已经无心继续吃饭,从抽屉里拿了一包烟就去找老许。
“老弟,有个事请你帮个忙。我家那母驴发情了,想借你家驴用一下,给配个种。”刘老汉一边说,一边把烟往老许手里一塞。
老许想着乡里乡亲的,不好意思拒绝,一二不说就答应了。
第二天一大早,刘老汉就把他家的母驴牵到了老许家的牲口棚,让两头驴开始接触。
两天后,配种完成了,刘老汉上门,千恩万谢,又将自家母驴牵了回去。
本以为这件邻里互助的好事就到此结束,万万没想到,很快,刘老汉就骂骂咧咧的找上门来,表示自家的母驴死了。
这让老许大吃一惊,赶紧问咋回事,毕竟往回牵的时候还是好好的。
刘老汉指着老许家的公驴说:“都是你家那畜生干得好事,把我好好的驴内脏给弄破了!”
老许很惊诧,但他还是劝刘老汉别激动,这是意外。
驴已经死了,那肉得赶紧处理,再不处理就臭了,真就一毛钱都卖不上了。
所以,为了表示歉意,老许第一时间找来了收驴肉的,以每斤10块钱的价格,将死掉的母驴卖了,一共卖了得款4800多元。
刘老汉一听才4800,这下可不干了,因为据他了解,一般驴肉20多一斤,因为老许家的公驴,导致他家母驴死了,他们只能按死驴肉的价钱卖,少了一半多的钱,这损失有点太大了,所以,他要求老许给他赔偿10000元。
而且,她家本来还有一头小驴,还在吃奶,母驴一死,小驴也跟着死了,小驴的钱老许也得赔。
老许一听这话彻底坐不住了,他表示:“我是考虑到了乡里乡亲的,出于好心给你帮忙而已,又没收钱。而且,还是你自己主动找我,驴交配发生意外,也不是我能左右的,我没法给你赔钱。”
“再说了,你把驴牵走的时候,一切正常,回去发生了啥,谁也不知道,所以,你凭啥赖我家驴,你怕不是想讹我钱?”
双方争执不下,竟因为一头驴的事闹上法庭。
那么,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1、老许确实是一片好心,但动物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法院审理发现,刘老汉和老许对事实没有争议,双方表述基本一致,确定是两个驴在交配过程中,导致刘老汉的母驴受伤。
所以,按照动物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老许即使是一片好心,但也不能免除赔偿责任,只是看赔偿多少而已。
2、这件事的发生,刘老汉也有不小的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刘老汉为了省钱,直接找老许帮忙,老许也不好拒绝,也就答应了下来。
所以,没有刘老汉的请求,也就不会有这事情的发生。
动物侵权的意外发生,谁也无法预料,更无法控制,刘老汉应该想到这其中的风险。
3、法院这样判决:
老许确实是好意施惠,如果真的让老许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不利于邻里团结,也会让好心帮忙的人望而生畏。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所以,法官结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综合进行考虑。
最终,法院酌定,老许赔偿刘老汉1000元,其余损失刘老汉自行承担。
对于这样的判决,大家有什么看法呢?
(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