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子和朋友去餐馆吃饭,喝了点酒,女子在洗水间摔倒,导致多发软组织损伤,休息7天,看病检查花了3669元,3680元的镯子也被摔坏了,女子将餐馆告上法庭,索赔14000元,法院的判决结果让她傻眼了。
(来源: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
“你们没有及时清理地面的水,导致我被摔伤,玉镯子也摔碎,餐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理应赔偿我的损失。”
梁女士多次跟餐厅交涉,要求对方赔偿自己摔伤的损失。
可餐厅方面却觉得他们没有错,他们在卫生间设有“小心台阶”“小心地滑”等警示牌,是梁女士喝酒后,自己没有注意摔伤的,跟餐馆没有任何的关系。
这可把梁女士给气炸了,自己只是和朋友去吃一顿饭,没想到吃了一身伤。
事情还得从2022年6月一个晚上说起,那天,朋友给梁女士打来电话,说晚上一块去某餐馆吃饭。
梁女士欣然前往,他们还自带了酒水,晚上8点多,色香味俱全的饭菜上桌,几人就着夜色,推杯换盏,很是愉快。
吃饱喝足,梁女士起身去了洗手间。
卫生间的洗手池有3、4个人在洗手,地面溅了一些水珠,梁女士也要洗手,她踩着高跟鞋,从台阶处下来时,突然滑了一跤,狠狠的摔在地上。
当时厕所有清洁工正在清理卫生,急忙叫来领导,大家查看梁女士的情况后,当即决定先把梁女士送往医院就诊。
经过诊断,梁女士为多发软组织损伤,医嘱建议休息7天,梁女士自行支付了医药费、检查费等费用3669元。
梁女士觉得自己是在餐馆出的事,是因为卫生间的地面有水,才导致自己摔伤的,于是她找到餐馆索要赔偿。
这才有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可无论梁女士如何沟通,对方都说他们没有错,是梁女士自己不小心。
梁女士越想越气,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庭。
1、梁女士要求餐馆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4000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梁女士说餐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自己受伤,自己有权利要求餐馆赔偿医药费3669元,营业费500元、误工费1073元、交通费300元、财产损失费368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2、餐馆提供了事发时卫生间的照片,证明当时地面并没有明显湿滑,也没有大面积水面。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餐馆方面表示当天晚上,客流量较大,餐馆一直有安排员工在厕所清理卫生,及时清理地面的水渍等。
事发时,卫生间的地面没有湿滑,地上也没有很多水渍,并且餐馆已经挂有警示牌,梁女士上洗手间时,应当注意安全。
3、法院审理后做出的判决,让梁女士傻眼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从双方提交的卫生间照片来看,不能证明卫生间地面有明显湿滑或者有大面积水面的情形。
餐饮公司在卫生间台阶处贴有“小心台阶”“小心地滑”的图标,餐馆的安全保障义务与其正常的经营和管理范围相当。
在本案中,在不同顾客连续使用卫生间的情况下,很难苛责餐馆随时立刻对地面进行清洁,时刻保持地面毫无水滴的状态。
在餐馆已经进行安全提示,并有清洁人员随时清洁的状态下,法院认定餐馆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另外,梁女士作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负有更高的谨慎和注意义务。
当晚梁女士喝了酒,又穿着高跟鞋,更应该注意脚下安全。
从现有证据来看,不能证明梁女士摔倒系餐馆卫生间地面湿滑所致,不排除梁女士摔倒与饮酒有关,梁女士要求餐馆赔偿损失,依据不足。
最终,法院驳回了梁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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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