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货车司机将33吨西瓜从新疆拉到太原,说好的运费15500元,可万万没想到,男子跑了3天,将西瓜送到目的地后,收货人却不让男子卸货,也不给运费,而发货人也不愿意支付运费。男子只好找来记者帮忙,经过调解,收货人表示:把这33吨西瓜抵运费了,让司机自己处理。网友:司机赚大了。
(来源:都市110)
杨师傅把大货车稳稳的停在了市场门口,总算松了一口气,他联系了收货人老张,问他在哪里卸货?
不料老张的回答,却让他心里一惊,老张说:“不用卸货,你在外面等着就行,反正有人要就给你卖,没人要就在这停着。”
杨师傅傻眼了,本以为自己这趟长途跋涉下来能挣到不少钱,没想到跑了整整三天,15500元运费,一分都没有收到,老张还不让卸货。
他焦急地搓着手,额头上渗出了细密的汗珠。
“这怎么行呢?我这一车货得赶紧卸了,我还有别的活要干呢。”杨师傅试图和老张沟通。
“哎呀,你就等着吧,现在行情不好,你走半道,我就给你打电话了,让你调头回去的,这车货又不是我要的。”老张的口气显得有些不耐烦。
杨师傅见跟老张沟通不了,急忙联系了发货人李良。
几天前,李良找到他,问他从新疆运一车货到太原要走几天,杨师傅算了一下两地的距离,说大概要3天左右。
经过沟通,两人约定:杨师傅将33吨西瓜从新疆运到太原,运费15500元,货到付款,3天后在某市场门口卸货。
装好货物后,杨师傅就从新疆出发了,他一路上哼着小曲,心里盘算着这趟活多少能挣点,到时候给老婆孩子买些好吃的。
可他怎么都没有料到,自己把货物送到目的地了,收货人老张却以雨水太多,行情塌了,西瓜不好卖为由,不让自己卸货了。
杨师傅把这边的情况一五一十的告诉给了李良,李良安慰杨师傅,说自己会跟老张沟通的,让他不要急。
可一番沟通下来,老张就一句话:“这西瓜不是我要的,我反正又没出钱,你就算进来了, 我也卖不了,给不了你运费。”
见迟迟收不到运费,杨师傅请来了记者介入此事。
记者询问老张这是咋回事?
老张却说这车货不是自己的,当初是李良找到自己,让自己帮忙代卖的。
两人说的时候,天气很好,西瓜很好卖。可没想到,几场雨水下来,西瓜卖不动了,自己仓库全是货。
记者又打电话问了李良,李良那边也急坏了:“当初如果没有跟老张说好,自己也不至于大老远的找人送货,当时自己可是给老张买了3000多的烟的,东西他收了,现在又突然反悔,做人做事也太不厚道了。”
李良和老张互相推诿起来,但是杨师傅觉得自己是无辜的,自己就是个货车司机,帮货主把货物送到目的地了,自己拿运费走人,也就没自己什么事了。至于发货人和收货人之间的矛盾,不能殃及自己啊!
在记者的协商沟通下,发货人李良表示可以把这33吨西瓜送给杨师傅,让杨师傅自己处理,总归33吨西瓜不会让杨师傅吃亏的。
对于这个解决方案,杨师傅说只要后续没有人找自己麻烦,自己可以接受。
随后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此事得到圆满解决。
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杨师傅和货主构成运输合同关系,杨师傅把货物送到目的地,货主给付运费。
《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李良托杨师傅把33吨西瓜从新疆运到太原,运费15500,杨师傅负责把货物完好无损的运到太原,李良或者收货人老张给付运费。
2、李良和老张不支付运费,属于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既然是货到付款,杨师傅把西瓜运到了太原,李良或者老张就应当支付运费。
3、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输费用,杨师傅对货物享有留置权。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六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李良和老张互相推诿,不愿意给付运费,杨师傅在没有收到运费前,享有对运输货物的留置权。
后经过协商,发货人李良愿意把33吨西瓜送给杨师傅,抵扣运费,这样一来,杨师傅可以把西瓜卖掉,把运费挣回来。
有人说:杨师傅处理掉33吨西瓜,能大赚一笔,大家觉得呢?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