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女子在公司值夜班时,被男同事按在卫生间地上,欲强行发生关系。女子奋力反抗,并大声呼救,致男同事没能得逞,最终男同事被判了刑,可女子也因此患上了抑郁症和应激障碍。公司为女子申请工伤认定,却遭到人社局的驳回,人社局认为这是情感纠纷,与工作无关。女子一怒之下将人社局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来源: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女士是长沙某实业公司的一名员工,在公司配电房工作,需要长期值夜班,不过公司安排了人与王女士轮换,所以没那么辛苦。
事发当晚,王女士与往常一样,在配电房值夜班。在21点40分左右,王女士突然想上厕所,于是离开配电房,独自前往公共卫生间。
可万万没想到,在快走到卫生间时,路边突然冲出一男子,他强行捂住王女士的嘴后,将其拖进了女厕,然后将王女士按在地上,对其上下其手,并撕扯着王女士的衣服和裤子。
王女士哪里不知道对方想干嘛,立即奋起反抗,并大声呼救。在反抗过程中,王女士一把拽下该男子的口罩,一眼就认出了该男子竟是同事田某。
田某见状,只得丢下衣衫不整的王女士,逃离了现场。没过多久,几名听到王女士呼救的同事赶了过来。王女士将所发生的事告知了同事后,同事果断报了警。
后警方在田某家中将其抓获,并带回了派出所接受询问。据田某供述,其对王女士心仪已久,只是一直被拒绝,所以才准备强行与王女士“生米煮成熟饭”。后法院判决田某构成强奸罪,并作出了刑事处罚。
可是王女士因为那晚的事,出现了大小便失禁、双侧颞叶轻度萎缩、社会功能缺陷等一系列症状,被诊断为应激障碍和抑郁症。
在事发两个月后,公司见王女士一直没有好转,于是向当地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可是人社局却给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人社局认为:
1、《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田某与王女士在工作上没有任何交集,两人分属不同的部门,没有职务上的关联,而田某实施犯罪是因为被王女士拒绝追求引起的,这是情感纠纷,并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
综上,王女士的情况不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
当王女士得知人社局把此事定性为情感纠纷后,特别的气愤,于是将人社局告上了法庭,并申请了司法鉴定。
在庭审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王女士的病情做了鉴定,结果显示王女士的症状与田某性侵一事存在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调查后发现:
1、王女士遭受田某性侵的时间,是在王女士值班期间,地点是在公司内部的公用厕所内。
法院认为,虽然王女士当时不在工作岗位上,但上班期间上厕所属于人之常情,是合理的生理需求,是履行工作职责的合理延伸。
因此,王女士在此期间遭受田某的暴力性侵,这符合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
2、田某在对王女士实施性侵行为前,王女士多次拒绝田某的追求,二人之间不存在情感纠纷问题,这只是田某的单恋。人社局认为二人是基于情感引发的矛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法院认为,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事发当晚如果王女士没有履行值班工作的话,就不会发生被田某性侵一事。
综上,王女士所遭遇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终,法院撤销了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要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但人社局不服,其提起上诉称:
1、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劳社厅函[2006]497号文件》的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指的是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本局认为,该因果联系应当为直接因果联系,而田某性侵王女士,与王女士履行配电房的值班工作,并没有直接因果联系。
2、关于一审法院对工作时间和地点的认定,也不合理。
本局认为,王女士在值班期间去上厕所,已经脱离了工作岗位,一审法院不应该过分扩大这个地点的范围。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那二审法院会怎么判?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劳社厅函[2006]497号文件》所规定的,受到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并不是单指直接因果联系。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能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为用人单位分担一部分工伤风险,还应当对劳动者予以倾斜保护,这是基本的原则之一。
因此,人社局认为只能是直接因果联系,这与立法精神相悖。
本案中,王女士的情况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两个条件,且因为履行值班工作,而突然遭受田某的性侵,导致出现应激障碍和抑郁,这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人社局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审判决。
对此,您怎么看?
mymindlin
人社局这么垃圾的。基本的常识都搞不清楚
用户92xxx90
被强暴也算工伤,法院搞笑?
好酒万年红
八小时工作时间内受到伤害,就要被认定为工伤,
三享工
我槽,在单位上班去趟厕所就不认定你在工作,好彩厕所在单位内,如果出了单位范围内去趟厕所出事了,那你人社部就更有理了,我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