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一男子入职不到两个月,被公司指派作为代表参加合作方组织的拔河比赛,为了赢得比赛,男子在队伍中卖力拉绳。不料,男子赛后突然脸色煞白,捂着胸口蹲在地上,被同事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男子母亲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却遭到了公司的强烈反对,公司认为拔河比赛属于文体活动,员工参与纯属自愿,应当自担风险。人社局调查后,认定男子系工伤,但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决定。法院这样判决。 据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9月30日报道,2021年3月,李成光(化名)顺利入职某置业公司,成为一名业务员,他性格开朗,工作认真,很快就融入了团队。 入职一个多月后,合作方某建设公司为了促进双方业务合作、强化团队凝聚力,决定举办一场销售推广活动,其中拔河比赛被设计为压轴项目,旨在通过轻松的方式拉近员工距离。 置业公司作为参与方,对此活动高度重视,将其定性为“公司组织的集体活动”,公司内部工作群发布了通知,要求部分员工参加,李成光和他的直属上级刘明(化名)被指派代表公司参赛。 事发当天下午,李成光先是在售楼部现场履行本职工作,跟随刘明熟悉楼盘情况。 下午3点左右,拔河比赛正式开始,现场气氛热烈,李成光积极参与,和同事们一起奋力拉绳。 比赛结束后,大家还沉浸在欢乐中,但李成光突然脸色苍白,感到剧烈不适。 同事们发现后,赶紧将他送往附近医院。 尽管医生全力抢救,李成光还是因右室心肌病引发心跳骤停,在送医当天不幸离世。 李成光的母亲曾芸是一位普通的农村妇女,儿子是她唯一的依靠,李成光的离世不仅带走了家庭的希望,还留下了一连串法律问题。 李成光去世后,曾芸在悲伤中向当地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2022年7月,人社局出具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李成光的死亡视同工伤。 置业公司对此决定不服,认为拔河比赛是娱乐活动,不属于工作内容,员工参与是“自甘风险”,公司不应负责。 于是,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人社局的工伤认定。 那么,从法律角度,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法院指出,对该条款中“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理解,不应机械地局限于固定的办公时间和特定的办公地点,而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从行为的目的、属性、指令来源以及与用人单位利益的关联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案涉拔河比赛并非员工自发组织的娱乐活动,而是由合作单位建设公司为“促进双方合作、强化团队凝聚力”而发起,并由置业公司以“公司组织的集体活动”名义在其内部工作群中发布通知。 置业公司作为参与方,不仅认可该活动,更主动指派了包括李成光在内的特定员工参加,这一“指派”行为,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安排员工从事与单位利益相关活动的直接体现,并非简单的娱乐活动。 事发当天下午,李成光先是在售楼部从事其本职工作,随后服从指令参加了拔河比赛,整个过程发生在固定的工作时段内,活动地点亦未脱离其工作场所的合理辐射范围,进一步强化了拔河比赛与工作之间的内在联系。 法院认为,李成光在拔河比赛中突发疾病,应当认定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情形。 在庭审中,置业公司辩解李成光的死亡属于“自甘风险”,不应认定为工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法院进一步指出,不同于员工自发、自愿参加体育活动,李成光参加拔河比赛,是基于公司在工作群中的通知和上级的直接指派,体现的是“指挥与服从”的劳动关系本质,而非其个人意志的自由选择。 如前所述,该活动由合作方举办,公司组织员工李成光参与,受益者实际是公司,这与员工下班后自行参加社会上的体育活动性质完全不同。 法院认为,李成光的行为不具备“自甘风险”的构成要件,置业公司以“自甘风险”为由主张不构成工伤,实质上是试图将其应负的雇主责任和保障义务转嫁给已故员工。 法院认定,李成光服从公司安排,在工作时间内、于工作相关场所,参加以工作为目的的集体活动,其行为与履行职务存在内在关联,其在活动中突发疾病并于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完全符合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 此外,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置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续上诉,但被二审法院判决驳回。 对此,您怎么看?
广西贵港,一男子入职不到两个月,被公司指派作为代表参加合作方组织的拔河比赛,为了
洋仔说法
2025-09-30 15: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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