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啥公安机关有时还会用违法变更强制措施的方式办案?最近我(陈律师)在处理一起刑事案件时,就碰到了这样的情况:公安机关没按法律规定来,违规变更了强制措施 —— 明明没经过检察院批准逮捕,而且嫌疑人本身也不符合逮捕条件,却硬是把原本的拘留,改成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之后还把嫌疑人从看守所转移走,送到了一个所谓的 “指定居所”,可这个地方,律师压根不知道在哪儿。 我国《刑事诉讼法》其实说得很清楚:采取监视居住,前提是犯罪嫌疑人得符合逮捕条件。可这次公安机关连批捕程序都没走,就直接把强制措施改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到底是为啥? 背后的原因其实不复杂 —— 把人关在律师找不到的地方,他们才能更方便地做一些 “操作”(具体是什么,我就不明说了)。之前也有过类似案例,比如搞疲劳审讯,甚至刑讯逼供,本质上都是为了更 “顺利” 地破案。而且在这个过程中,他们还会给律师会见制造各种麻烦,甚至直接不让律师见嫌疑人。无非是担心律师会见时,会给嫌疑人打气、坚定他的信心,怕影响到他们办案。 这里还要跟大家分清一个概念:“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和普通的 “监视居住” 不是一回事。按照规定,普通监视居住得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的住处执行;只有在他们没有固定住处的时候,才能安排指定居所。另外,只有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而且在住处执行会妨碍侦查的,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才允许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可实际中,这些 “指定居所” 往往选在比较偏僻的地方,大多是改造出来的,条件也不好,说到底还是为了方便他们控制人。还有一点要注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是可以折抵刑期的;但如果是在嫌疑人自己住处执行的普通监视居住,就不能折抵刑期。 所以要是你遇到侦查机关违法办案,比如像这样违规变更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况,一定要主动向监管部门反映 —— 比如向检察院提出来,把办案机关的违法行为说清楚,启动法律监督程序。这样才能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能保障辩护律师正常行使诉讼权利。 如果你也碰到过类似的案例,欢迎联系我(北京陈律师),咱们可以一起讨论交流。我平时主要处理各类疑难复杂案件,也希望能帮到有需要的人。
为啥公安机关有时还会用违法变更强制措施的方式办案?最近我(陈律师)在处理一起刑事
涵涵聊社会
2025-10-06 1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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