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女子的孩子大学毕业2年,想要买辆车,钱不够,4s店推荐0首付0利息,只需付月供,车子总价138000元,女子觉得挺划算,赶紧让孩子签合同,没想到,合同签完才知道,这根本不是正经买车,而是融资租赁,5年期间,车子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更坑的是,利息高达10%,连本带利一共要还17.4万元,女子又气又急,找媒体协助,4S店的回答让人大跌眼镜。 王女士的女儿大学毕业两年多,上班也有2年了,为了出行方便,她一直想买辆车,但由于资金不足,王女士也没有足够资金帮孩子。 所以,这事就一直搁一边。 今年10月11号那天,王女士跟孩子出门逛街,母女俩路过4S店的时候,一个显眼的招牌吸引住了他们。 一辆汽车顶上有一块牌写着:0首付0利息。 王女士和女儿忍不住走进店里去看,之后,工作人员跟他们介绍那款车现在买很划算,可以享受0首付0利息。 王女士的女儿看那车型,是自己喜欢的类型,期间,店员一直跟他们介绍着那款车是如何如何好,又是0首付0利息,总价只要13800元,各种吹得天花乱坠。 王女士想到,既然不要首付也不用利息,每个月只需要供几千块钱,这个他们还是可以接受的,算起来还挺划算。 她简单跟女儿商量了一下,就决定了买下那辆车。 之后,王女士让女儿跟店员去签合同,王女士的女儿看到有几份电子合同。 他也没有细看,他认为合同里写的,基本上也是店员说的,既然店员已经跟母亲解释清楚了,自己也没有必要再去较真。 所以,王女士的女儿拿到合同后,在店员的引导下快速签完名。 没想到,签完合同后不久,他无意中得知,他们那根本不是买车,而是融资租赁,也就是说,5年内车子根本不是他们的,他们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更离谱的是,利息高达10%,他仔细算了一下,他们一共得还17.4万元,这跟店员说的车子13.8万相差好几万呢。 王女士知道后瞬间火了,她找店员理论,可跟店员根本说不清。 说好的0首付0利息买车,没想到变成租车,费用还贵那么多,王女士一想就一肚子火,气不过的她,隔天就找来媒体曝光。 记者跟着王女士去到4S店,一名站在门口的店员接待了他们。 店员说,5年0息/万元补贴,不代表5年0首付0利息,这是两码事,5年0息没有问题,但不是他们买的这款车型。 之后被记者问多了,那名店员解释说,他不是跟王女士母子对接的当事人,他只是站在门口接待,等一会儿经理会过来跟他们解释。 没多久4S店经理过来了,经理解释说,不管是融资租赁还是抵押,这些规矩都是分期公司定的,跟他们没关系,他们也不知道这是租赁的形式。 而且在他看来,只要是贷款买车的,本来就只能用车,没法真正拥有这车的所有权。 记者问经理,当时签合同的时候有没有跟她们说清楚是以融资的形式,经理说可能忘记说了,而且合同里已经写得很清楚了,她可以看得到。 王女士说,他们全程都在说0首付0利息,经理回复说,王女士的姑娘一直强调,她的诉求是0首付月供4000元以内,我们就是满足她这个诉求。 王女士觉得4S店就是先忽悠她们把合同签了,后续她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4S店作为经营者,核心义务是全面告知交易关键信息。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 本案中,其仅片面宣传“0首付0利息”,却刻意隐瞒交易性质为融资租赁、5年内车辆仅有使用权、实际年利率10%且总还款额达17.4万元等核心事实。 这些信息直接影响王女士母女的交易决策,4S店的隐瞒行为完全剥夺了二人的知情权,违反了该法条规定。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欺诈需满足故意隐瞒真相、对方产生错误认识、错误认识与行为有因果关系等要件。 4S店工作人员明知是融资租赁却按“买车”宣传,故意混淆概念,导致王女士母女误以为是普通贷款购车。 其女儿因信赖宣传未细看合同便签字,正是基于4S店制造的错误认识,完全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王女士母女可据此主张撤销合同。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供应商、经销商不得对消费者进行欺骗、误导,不得隐瞒与汽车产品相关的信息。 汽车销售涉及金融服务的,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金融服务的提供者、产品类型、收费标准等内容。 本案中,4S店将融资租赁包装成“0首付买车”,未明确告知金融服务类型为融资租赁,也未说明所有权归属、利息标准等关键收费与权利信息。 经理以“合同写了”“忘记说”为由推脱,恰恰印证其未履行告知义务,构成对消费者的误导与隐瞒,违反了该管理办法的强制性规定。 @猫眼学法
河南洛阳,女子的孩子大学毕业2年,想要买辆车,钱不够,4s店推荐0首付0利息,只
茂彦学法
2025-10-16 19:09:09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