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60岁大爷因工作不顺,跑到地铁轨道卧轨想要轻生,工作人员发现后及时救下并送

茂彦学法 2025-10-16 23:12:59

上海,60岁大爷因工作不顺,跑到地铁轨道卧轨想要轻生,工作人员发现后及时救下并送医,但大爷还是因为伤势过重导致右臂截肢,没想到,事后大爷把地铁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00万元,他声称自己是因为头晕不小心跌入轨道的,地铁工作人员没及时发现并救助,他们有责任。法院的判决让大爷措手不及。 赵大叔是1967年出生的,快60岁了,这一两年工作一直不太顺利,压力很大,让他有了轻生的念头。 2024年3月份的一天,赵大叔越想越觉得郁闷,于是跑到上海某交通地铁想卧轨轻生。 赵大叔的身高只有1.6米左右,而安全门的高度有1.5米,赵大叔翻越进去的时候,不肾摔断手臂。 他翻越安全门后,忍着疼痛爬到地铁轨道,安静地躺在地铁轨道上。 赵大叔做得很隐蔽,以为不被工作人员发现,他以为自己这一辈子就这么结束了。 没想到,还是被一名眼尖的乘客发现了,乘客赶紧告诉站务员,站务员一听,立马跑过去查看。 她惊讶地发现地铁轨道上真的躺着个人,站务员赶紧去按下紧急按钮让列车紧急停下,同时给车控室和值班站长打电话报信。 列车被紧急停下后,站务员赶紧叫人,几个工作人员跑过去把赵大叔抬到站台上的小房间里。 有站务员发现了赵大叔断掉的手臂,知道他伤得不轻,大家更是小心翼翼。 期间赵大叔一直挣扎着,不愿意让人家把他抬走,边挣扎还边喊道:“别救我,我不想活了” 赵大叔被抬到小房间后,工作人员赶紧拨打了急救电话。 大概20分钟左右,救护车来了,赵大叔被及时送往医院救治,地铁工作人员同时将他的断肢(右手前臂)送往医院 但医生经过检查,告知,断掉的手臂没法接上,右臂得截肢。 后经相关部门鉴定,赵大叔的伤情鉴定结果为6级伤残。 没想到,赵大叔出院后,竟把地铁公司告上法庭,他声称,当时在地铁站里,自己因为头晕不慎掉入地铁轨道,但是站务员列车员等都没发现,这是他们工作的失职。 赵大叔向地铁公司索赔超100万元。 地铁公司辩称,赵大叔的身高大概1.6米,而安全门的身高是1.5米左右,他说自己不慎跌入地铁轨,这样的身高显然说不过去。 而且出事后,他们也及时救治并拨打急救电话将他送医。 法院经过调查,审理认为,出事当天,赵大叔的女儿女婿跟赵大叔失联后他们曾经报警称,赵大叔有焦虑症,因工作不顺有轻生的念头。 而且事发当天民警到场做笔录时,赵大叔曾对民警说,到火车站想卧轨轻生,没成功,就压到手。 最终,法院认定:地铁公司没法预判和阻止赵某的行为,且已及时救助,尽到了义务,无过错。赵大叔索赔没依据,不予支持。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分析这个事件呢? 1、《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地铁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而根据事件经过,地铁工作人员在发现赵某受伤后,及时采取了紧急措施,如按下紧急按钮停车、拨打急救电话等。 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2、《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本案中,地铁公司已经设置了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门,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赵某是自行翻越安全门进入轨道的,其受伤是自身故意行为导致,并非地铁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所致。 3、 《民法典》第1174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赵某因工作不顺产生轻生念头,主动翻越安全门进入轨道,其行为属于故意行为。 虽然赵某声称自己是因为头晕不慎跌入轨道,但根据其身高与安全门高度的对比,以及其女儿女婿的报警内容和赵某本人对民警的陈述,都可以证明赵某的受伤是其故意行为造成的,地铁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最后,赵大叔工作不顺压力大,想不开走极端确实可怜,但获救后反咬地铁公司就不地道了。 明明是自己故意翻安全门轻生,还编瞎话说是头晕跌入,忽略工作人员及时救人的努力,反倒要索赔百万,这逻辑实在说不通。 地铁公司该做的都做到了,设了安全门,发现后立马停车救援、送医,真没毛病。 自己犯的错,后果得自己担,不能想着靠讹人找补。希望他之后能认清现实,好好过日子,别再做这种既伤害自己又冤枉别人的事了。 关注@猫眼学法 品读案例故事,学习法律经验

0 阅读:66
茂彦学法

茂彦学法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