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庆,一29岁男子在媒人热情的牵线下,远赴贵阳相亲,结识了自称离异单身的女子

洋仔说法 2025-10-19 18:54:40

安徽安庆,一29岁男子在媒人热情的牵线下,远赴贵阳相亲,结识了自称离异单身的女子,而在婚介极力促成下,相识第二天便匆匆领取了结婚证。为组建家庭,男子支付了高额彩礼、婚介费等合计高达33万元。按照习俗,男子还特意拜访了女子唯一的亲人“姑姑”,并奉上红包。不料,女子仅与男子共同生活了四天,便以各种借口返回贵阳,鲜有联系。一个月后,女子正式提出离婚。男子人财两空后,赶往贵阳追讨损失,发现女方案底重重,所谓的“姑姑”也是临时找来的演员。男子果断报警,警方已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女子已被抓获。   29岁的李明(化名)常年在外地打工,由于性格内向且工作忙碌,一直未能找到合适的结婚对象。   2025年4月,通过同乡张姨(化名)的介绍,李明得知贵阳有一家名为“缘满婚恋”的公司专门提供跨省相亲服务,承诺“包成功介绍结婚对象”。   怀着对家庭的憧憬,李明从温州辞工返回老家,随后与张姨一同前往贵阳。   4月20日,李明在婚恋公司见到了陈梦(化名)。介绍人刘姐(化名)称陈梦“离异单身,无子女,父母早逝”,并强调她“性格温顺,适合过日子”。   李明对长相清秀的陈梦颇有好感,两人见面两次后,婚恋公司便催促他们尽快领证。   4月22日,在相识仅两天的情况下,李明与陈梦在民政局登记结婚。   领证前,李明在婚恋公司要求下签署了两份文件,一是《平台服务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3万元;二是《婚前协议》,约定向陈梦支付彩礼12万元。   此外,李明还被要求支付双方红娘的“好处费”10.6万元和“谢媒费”1.8万元,合计15.4万元。   加上陈梦索要的“五金”金饰、红包及其他开销,李明前后花费约33万元。   为表示诚意,李明还拜访了陈梦“唯一的亲人”姑姑,购买了高档烟酒,并给“姑姑”“姑父”包了红包。   4月26日,陈梦随李明回到安徽老家。然而,这段新婚生活仅维持了两天,陈梦便以“回贵阳处理私事”为由离开。   5月6日,在李明多次催促下,陈梦再次返回安庆,但两天后再度离开,并从此失联。   5月30日,陈梦通过微信提出离婚,理由是“距离太远,无法适应生活”。   此时,李明与她共同生活仅4天,尚未举办婚礼,仅同 房一次。     6月初,李明在家人的陪同下赶往贵阳,发现婚恋公司已大门紧锁,门口贴着“转让出租”的告示。   李明找到陈梦的“姑姑”,对方坦言自己与陈梦并无亲属关系,只是受雇扮演角色。   更让李明震惊的是,他从警方处得知,陈梦此前已结婚两次,育有一子,且有三次吸 毒被处罚的记录。   7月,李明向警方报案。   8月14日,警方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   9月21日,陈梦被抓获。   随后,婚恋公司退还给李明15.4万元服务费,而陈梦收取的12万元彩礼及其他花费共计17万余元至今未退还。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1、陈梦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陈梦向李明隐瞒了其“已结过两次婚、有小孩、有吸 毒史”的关键事实,还虚构了“父母双亡”的身世,并雇佣他人扮演“姑姑”,骗取了李明的信任。   陈梦与李明相识两天即闪婚,索要高额彩礼后,仅在男方家居住4天便借故离开并迅速提出离婚,很明显其缺乏与李明建立长期、稳定婚姻关系的真实意图,其“结婚”行为是骗取钱财的手段。   陈梦在取得共计约十几万元彩礼钱款后,立即抽身离去,并拒绝返还彩礼,符合诈骗的特征。   最高法等《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本案中,李明被骗取彩礼总额高达十几万元,远超“数额巨大”的标准,陈梦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李明与陈梦的婚姻效力如何?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李明与陈梦在民政局办理了登记,形式要件合法,法律并未规定“相识时间短”或“缺乏了解”可以导致婚姻无效。   因此,从法律形式上,李明与陈梦的婚姻是有效的。   不过,陈梦的行为系骗婚,依法属于严重欺诈行为,李明依法可以向登记部门申请撤销结婚登记,以维护自身权益。   3、婚恋公司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如果证据能够证明婚恋公司明知合作团队及女方从事骗婚活动,仍提供平台、收取高额费用并参与分成的,则其负责人与相关员工与陈梦等人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李明签订了《合同调解退费终止协议书》,但该协议显然无法免除其刑事责任,关键看其是否有刑事犯罪事实。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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