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60岁女子骗亲哥说自己找了个后老伴准备结婚,想拿回亲哥借住她的那套房子当婚房,亲哥信以为真,迅速腾房归还,女子高兴坏了,转头就把房子以150万的买卖形式过户到老伴名头上,没想到,才跟老伴相处3个月,两人就闹掰分手了。女子想要回自己的房子,老伴怒了:你耍我,没有我你也要不回这套房,房子凭啥还你?女子气不过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亮了。 周阿姨和钱大爷年轻的时候是同一个公司的同事,当年两人就互生好感,但当时他们都是有伴的人,只能把这份感情悄悄隐藏在心底。 2021年,周阿姨和钱大爷因为各种原因恢复了单身,这一年两人都60岁了。 都说,少年夫妻老来伴,满堂儿女不如半路夫妻。 周阿姨和钱大爷都希望人到老年能有个知冷知热的老伴。 2021年,一个偶然的机会,多年不联系的两人又联系上了,知道彼此都恢复单身后,两人之间的联系渐渐多起来,他们之间的感情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 周阿姨有一套房子,之前因为用不上就借给她大哥一家子住,没想到大哥一家一住就是5年,也没有要搬走的意思。 那毕竟是周阿姨亲大哥,她也不好开口赶人,思来想去,她想到了一个妙招。 周阿姨找到亲大哥说,她最近谈了一个男朋友老钱,她准备跟老钱结婚了,但两人之前都是跟各自的儿女住,现在两老结婚了跟孩子们住着不方便,她打算要回房子当作他们的婚房。 大哥一家也算爽快,既然老妹都开口了,再住下去说不过去,而且他们都免费住了这么多年了。 没多久,周阿姨大哥一家子就将东西搬走,把房子腾空还给周阿姨了。 周阿姨能拿回房子高兴坏了,要不是因为老钱,她很难开这个口。 为了感谢老钱,也考虑到自己手里没多少养老钱,于是周阿姨就用买卖的形式,以150万的低价格,把房子过户给老钱。 老钱很高兴,毕竟那个地段这个价格能买下这套房子,他赚大了,而且周阿姨也说了,钱不急着给,等他有钱再给。 所以,过户当天的一切费用,老钱一高兴,全部自己承包了,当天七七八八加起来大概花了6万块钱。 周阿姨以为,从此她和老钱能幸福相伴到永远,直到离开人世的那一天。 没想到,相爱容易相处难,真正住在一起之后,周阿姨和老钱之间渐渐开始出现各种各样的矛盾,两人在一起不但没感到幸福,反而是一天矛盾不断,非常闹心。 两个人在一起3个月左右就闹掰分开了。 两人分手后,老钱还住在周阿姨的房子里,理由是房本上是他的名字,那房子是他的。 周阿姨生气了,房本上是他名字没错,可她没有收到老钱的买房钱啊,所以那个买卖协议根本不做数。 老钱也很生气,如果没有他,这房子说不定还被她大哥一家占用着,房子到手后却把他给甩了,这不是耍人玩吗? 周阿姨想收回房子,老钱不答应,两人闹到法院,周阿姨把老钱给告了。 那么,周阿姨和老钱这个房子的买卖合同作数吗,从法律角度怎么分析? 周阿姨以150万的低价格将房子过户给老钱,双方明确约定钱不急着给,等老钱有钱再给,且过户费用由老钱承担。 《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这表明周阿姨和老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基于真实的房屋买卖意思,而是周阿姨为了感谢老钱帮助拿回房子以及周阿姨考虑自身养老等因素,属于虚假的意思表示,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虽然周阿姨和老钱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但由于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不满足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核心要件,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若法院认定合同无效,老钱应当将房屋返还给周阿姨。 同时,考虑到过户费用是老钱支付的,且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存在一定的过错,周阿姨可能需要对老钱支付的过户费用等损失进行适当补偿。 法院最终判决,周阿姨和老钱的房屋买卖合同不算数,老钱得把房子还给周阿姨,还得从房子里搬出去。 但周阿姨得给人家补偿,就是钱大爷之前花的6万多过户费,得在过户当天还给老钱。 有人说,周阿姨为了赶走亲哥耍小聪明,转头又用“买卖”的幌子感谢老钱,把人情和事儿搅得一团乱。 老钱也挺迷,没给钱就敢接房本,以为捡了便宜。结果俩老人闹掰,房子没捞着还搭了过户费,纯属自己给自己找罪受!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 关注@猫眼学法品读案例故事,学习法律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