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鹤壁,一女孩在游戏厅打工1个多月,被拖欠了3200元的工资。女孩向继父哭诉后,继父气得到游戏厅找老板讨说法,期间二人发生肢体冲突。男子先用麦克风支架砸伤了老板的头部,随后老板持刀挥刺反击,在二人争斗期间,继父抢过老板的刀捅向老板致其死亡。一审法院认定男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无期。男子不服,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为,于是提起上诉。二审判了!(来源:深圳新闻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高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一名带着女儿的女子。二人结婚后,高某就把继女当成了自己的女儿,宝贝得不得了。 继女长大成人后,利用假期去了当地一家游戏厅打工。这家游戏厅在一间商铺内,这间商铺是一名女子租下来的,二层对外出租给人开了游戏厅,一层被女子交给父亲唐某开了饭店。 高某的继女在游戏厅辛苦工作了一个月,结果游戏厅的老板却迟迟不支付工资3200元。 继女回到家后委屈地将老板拖欠工资一事告知了高某,这让高某既心疼又气愤。在安慰好继女后,高某气冲冲地到游戏厅讨薪,但当时游戏厅内没人。 唐某看到高某在楼上游戏厅大闹,于是上楼阻止高某。也许是高某把唐某当成了游戏厅老板,于是二人发生了口角,之后便互殴了起来。 情急之下,高某下抄起电脑旁的麦克风支架,直接砸向了唐某的头部。唐某气得一边向楼下跑,一边捂着头对高某大喊:“你有种别跑”。 高某见唐某要跑,立即追了上去。等二人到了一楼和二楼的楼梯连接处时,唐某看到楼梯处有一把刀,于是拿起刀就向高某挥了过去。 这刀要是真砍下去,后果不堪设想。高某见唐某突然向自己挥刀,吓得立即停住了身形,没有被砍到。 随后高某便再次冲了上去,一把夺过了唐某手中的刀,然后反手在唐某的胸部和腹部捅了几刀。 唐某被刺后忍着疼痛,跑到一层饭店的大厅,然后拿起一把椅子砸向高某,但被高某给挡开了,随后唐某直接躺倒在了地上。 高某见唐某看上去像不行了,于是让饭店的人拨打110和120,他则把刀扔到饭店门外,然后在现场等待民警和医护人员的到来。 可不幸的是,唐某送医后被发现肝脏已经被刀刺破,体内出现大面积出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游戏厅老板立即通过微信把3000多元的工资转给了高某的继女。 后在一审法庭上,高某坚称自己是正当防卫。但法院还是认定高某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判了其无期徒刑。高某不服,提起了上诉。 网友们对此看法不一,有网友认为高某太冤了,人家给继女去讨薪,然后是唐某先拿刀砍人的,高某怎么就不算正当防卫呢? 但也有网友表示,不管怎样拿刀捅死人就是过分了,只是判得的确有些重。 那二审法院会怎么判? 《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指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简单来说,就是当别人正在侵害你的合法权益时,你可以采取合理的手段来保护自己。 本案中,唐某不是游戏厅老板,只是到游戏厅阻止高某大闹,这其实并不算多管闲事,因为游戏厅和饭店就是上下层,在游戏厅闹事也会影响饭店的生意。 而且在唐某和高某因争执转变到动手推搡后,是高某先用耳麦砸了唐某。唐某之后打算下楼喊人,但被高某追急眼了才持刀向高某挥砍。 此时唐某的不法侵害行为属于正在进行时,可高某并没有受伤,他在夺下唐某的刀后,直接捅刺了唐某的身体重要部位。 从这点来看,高某的确不具有正当防卫的特征。如果高某的行为要认定为正当防卫,应当是在夺下刀后,把刀给丢了。 在高某持刀而唐某赤手空拳的情况下,双方所能造成伤害的程度就不平等了。 不仅如此,唐某在被高某捅刺后已经逃到了饭店大厅,但高某仍持刀紧追。 从这点来看,高某真的不具备防卫的意图,他的行为既不属于正当防卫,也不构成防卫过当,而是主观上具有了伤害唐某的故意。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由于这起纠纷是因民间纠纷引发,而且唐某也不是完全没有过错。除此之外,高某在行凶后,主动在饭店内等待民警赶到,这属于自首行为,到案后也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过重,故撤销了一审所判得刑期,改判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