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昌平,两辆小车发生了轻微剐蹭后,双方车主下车后就谁的责任发生了争执。谁知其中年龄大的司机突然倒在了地上,后被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因是心源性猝死。家属认为死者被对方车主给气死了,于是将对方车主告上法院,索赔70万余元。法院判了!(来源: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下午3点半左右,李女士的56岁公公开车转弯时,与一辆直行车辆发生擦碰。直行车辆的车主张某和李女士的公公下车发生争执。 李女士的公公认为自己已经打了转向灯,而且车身已经转了大半,所以张某应当给自己让行。 但张某认为自己是直行,且并未有超速等违规行为,而交通规则中明确规定转弯必须让直行,所以李女士的公公才是违法者。 为此双方发生了一些争执,可万万没想到,就在二人争执过程中,李女士的公公突然向后倒在了地上,吓了张某和他车上的人一跳。 后救护车将李女士的公公拉到医院抢救,可到医院时,李女士的公公已经双侧瞳孔放大,心跳也没了,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诊断出显示,李女士公公患有直肠癌,肝脏转移,但死因是心源性猝死。 2025年1月份,李女士的丈夫和婆婆将张某以及同乘人员,车辆所有人、保险公司均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承担30%的责任,共计70多万元。 面对李女士丈夫和婆婆的索赔起诉,张某一方坚决不同意赔偿,认为无法预料到李女士的公公患病,而李女士的公公死于自身疾病,更何况李女士的公公转让不让直行就是错的,不能支持谁死谁有理的不良风气。 对此,法院调查了交警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发现交警队认定的是李女士公公和张某是同等责任。 理由是李女士的公公转弯未让直行,而张某则并非完全直行,他存在一个变道超车的行为,所以认定张某未确保安全行驶。 那张某和李女士公公是同等责任,是不是就代表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简单来说,就是如果张某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李女士公公的死具有因果关系,那张某就该赔偿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女士的公公和张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仅仅是下车沟通辩论了几句,内容也都是与交通规则有关,并没有出现肢体冲突、辱骂等行为。 因此,张某和李女士公公的行为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其次,李女士的公公本身就患有疾病。 李女士的公公患有直肠癌且肝脏转移,他应当知道自己不能太过激动,要注意控制自己的情绪,可他并未控制好情绪。 张某并不知道李女士公公患有疾病,他也没有故意去刺激李女士的公公,所以张某的过错与李女士公公的死亡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交警队认定的同等责任仅仅代表车辆事故的责任,并不代表张某在与李女士公公的争辩过程中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李女士丈夫和婆婆的索赔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