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娄底,两名16岁高中生在观看手机上不 雅视频后,盯上了每晚在11栋楼顶散步的女教师,趁其不备用木棒和拳头猛击致晕倒,先后实施侵害后仓皇逃离。当晚,女教师被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女教师系钝器致呼吸、循环衰竭身亡。案发后,两名学生的母亲得知真相却选择包庇,教唆儿子编造谎言。调查时,现场没有他们的生物痕迹,却检测出第三个男人的DNA,该男子承认那晚路过现场时对已倒地的女教师实施了猥 亵。不过,在审讯中,两学生详细供述了作案动机、过程等细节,双双获刑。此后,两名学生及家人坚决不认罪,多年持续申诉。 据悉,2009年8月25日,某学校女教师刘甲(化名)像往常一样,独自到生活区11栋楼的顶楼散步。 与此同时,两名16岁的高中生刘某和谢某,正聚在生活区门球场边闲聊,期间,两人用手机观看了一段不 雅视频,视频内容激起了他们的冲动。 两人约定一起去侵 害晚上经常在11栋楼顶散步的刘甲老师。 为了确认目标,他们先到14栋楼顶张望,看到刘甲独自在11栋楼顶踱步。 晚上7点多,刘某和谢某悄悄爬上11栋楼顶,趁刘甲不备,他们用木棒和拳头猛烈攻击她,将她打晕。 刘某和谢某在准备实施侵 害时,刘甲稍有动弹,他们又再次殴打,确保她无法反抗。 两人先后对刘甲实施了侵 犯,作案后,他们慌乱地将作案木棒丢弃在附近的医院旁一个猪舍附近,然后逃离现场。 随后,刘甲被社区居民发现,紧急送医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死亡。 法医鉴定显示,刘甲系被钝器致伤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案发当晚,刘某就将事情告诉了母亲许某红,许某红得知刘甲死亡后追问儿子,刘某才坦白与谢某合伙作案。 许某红随即嘱咐儿子“不要出门,不要承认”,并在公安机关询问时谎称刘某当天在家与表兄弟玩耍。 谢某东则在案发次日从儿子口中得知真相,他起初责骂谢某并劝其自首,但被妻子余某云劝阻。 之后,谢某东教儿子背诵虚假活动时间表,以应对警方调查。 8月29日,两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在审讯中,他们最初试图隐瞒,但很快便详细供述了犯罪动机、作案经过和细节,供述中包含了一些“非亲身经历不可知”的细节。 在审讯过程中,公安机关安排了两人的班主任分别在场见证,以确保程序合法。 检察机关调查确认,刘某和谢某身体无受伤痕迹,精神状况正常,未发现刑讯逼供的迹象。 同时,警方在案发现场提取了刘甲的衣物,但最初未检测出体 液等生物成分。 8月30日,刘某的母亲许某红和谢某的父亲谢某东因涉嫌包庇罪被逮捕。 随后,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定刘某和谢某犯强 奸罪,情节恶劣,致人死亡,判处无期徒刑。 同时,许某红和谢某东因包庇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从2012年开始,刘某和谢某的父母多次提出申诉,他们质疑证据的完整性,尤其是缺乏生物物证。 期间,警方对案发现场衣物进行DNA复查时,检测出第三人的混合生物成分,发现张某wei亵事实,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25年11月21日,省高院发布通报,再次驳回了刘某和谢某的父母的申诉。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1、在缺乏直接生物物证如体液等情况下,能否仅凭刘某和谢某有罪供述及其他间接证据定罪?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本案中,除了刘某和谢某在侦查等阶段作出了详细、稳定的有罪供述外,还与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查照片等相互印证。 刘某和谢某供述中关于女教师生活习惯、作案具体动作等细节,属于“非亲身经历不可知”的信息,增强了供述的可靠性和证明力。 所以,上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认定两人犯罪事实。 2、现场检出第三人张某的生物成分,是否足以动摇原审事实认定? 根据已生效的判决,张某是在刘某和谢某完成侵害、殴打犯罪行为并逃离现场之后,才到达现场并对已无反应能力的女教师实施猥 亵,这是一个独立的、后续发生的犯罪行为。 所以,张某生物成分的检出,与认定刘某和谢某的犯罪事实属于两个独立的法律事实,互不排斥,不影响对刘某和谢某强jian罪行的认定。 3、此外,结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只有存在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错误等法定情形,才可以重新审判。 具体到本案,原一、二审判决和裁定认定被告人刘某、谢某犯强jian罪,被告人许某红、谢某东、余某云犯包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刘某、谢某的父母申诉理由不符合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 据此,省高院依法驳回申诉,并无明显不妥。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