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库尔勒,一男子花30万元彩礼娶到比自己小13岁的女子,没想到对方在七天后就消失不见了。男子无奈之下,将该女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案例来源: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男子郝某是体制内单位职工,已经年近60岁。郝某曾经结过两次婚,并且有两个儿子。 可是郝某还想在退休前找一个老婆,不仅如此,他认为自己条件比较好,有房有车还有钱,一定要找年轻的。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他认识了80后杨某。 杨某长得比较漂亮,身材还好,就是快40了还没有结过婚。 郝某知道杨某从未结过婚后,马上对其表达好感,并送给杨某很多东西,包括金银首饰、购物卡、和田玉一块,合计价值近5万。 杨某看到郝某有诚意,于是同意与其结婚,但是必要给她30万元买房。
郝某很痛快的给了她30万元后,两人终于领证。可是领证后,杨某第二天晚上就彻夜不归,说是去打麻将,然后接连几天都这样。郝某劝她不要打了,两人产生矛盾。就在两人领证的第7天,杨某离家出走再也没有回来。 郝某眼看让杨某回来无望,决定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杨某归还彩礼30万元并支付相关利息。 在法庭上,郝某陈述他的诉讼理由:
1、杨某存在骗婚的嫌疑
郝某表示,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后,以各种理由不带他去见杨某父母。即使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杨某不仅不同意举办结婚仪式,而且也不同意拍摄婚纱照。 领证第三天起,杨某在他上班后,天天外出打麻将,一个下午输了500元,他多次规劝无果,反引发双方矛盾。在未发生激烈争吵的情况下,杨某自领取结婚证第七天起就不辞而走,夜不归宿,一直不归,拿婚姻如同儿戏,有骗婚的嫌疑。 2、30万元是彩礼,离婚必须归还。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郝某表示,两人结婚以来仅仅在一起居住不到7天,没有共同生活,其婚前转账的300,000元,是以结婚为目的购房转账,也是彩礼,请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杨某归还彩礼30万元。 杨某辩称:
1、她不是骗婚离婚 杨某表示,两人登记结婚前即已同居,双方有了充分的了解和对婚姻的认知。
而且是郝某穷尽所能的使用各种手段如关怀备至,主动赠送各种财物等,并不是她骗婚。 婚后在遇到婚姻中问题时,郝某不是化解矛盾,而是激化矛盾重提出离婚,将婚姻视作儿戏,玩弄她的感情,这一切都是郝某的责任。 2、30万元是郝某婚前赠予 杨某表示,郝某认为两人年龄悬殊而且是三婚有两儿子,而她是初婚,出于愧疚主动自愿转账给她300,000元,这属于婚前情侣之间互赠礼物的赠与行为。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力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如今,郝某的赠与行为已完成,且财产的权利转移给她,这30万元,她无需归还。
综上,恳请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驳回郝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中两人结婚时间较短,从双方当庭举证的情况来看,两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的沟通未能体现出互敬互爱、体贴关心。
法院经数次调解,郝某态度坚决,双方仍无和好可能,据此可认定为两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杨某请求解除夫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双方登记结婚前,原告郝某通过工行账户以“购房款”汇款用途汇入杨某账户人民币300,000元。 郝某主张300,000元是以结婚为目的购房转账,如果没有给杨某也不会与其结婚,性质就是彩礼。
杨某称以上300,000元虽然是以结婚为目的,但均不是给其的彩礼,而是用于结婚的开支。 法院认为,双方对于300,000元的用途虽持不同意见,但双方均认可该笔钱是以结婚为目的给付,杨某也陈述该笔款项用于结婚且部分给了父母,因此法院认可300000元为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依据上述第(二)项规定,本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亦未生育子女,故杨某作为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故酌定杨某应当向郝某返还的彩礼为300,000元。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一、准予郝某与杨某离婚;二、杨某返还彩礼3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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