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去按摩店按摩时,发现里面有非法交易,于是滞留一分钟后快速离开,不料被

北寄波聊社会 2024-01-24 09:58:20

上海,一男子去按摩店按摩时,发现里面有非法交易,于是滞留一分钟后快速离开,不料被认定为嫖娼,还被拘留5日,男子不服,状告民警:“一分钟的时间如何嫖娼呢?”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王某怎么都没想到,自己就进了一趟按摩店,出来后就被警方逮捕归案,并将他拘留了五日,拘留的理由还是嫖娼。

作为一名大学刚毕业的高知识分子,还有一份体面的工作,所以,王某并不想让自己的人生履历上有嫖娼的污点,而且还是一场误会。

王某称,事发当晚,他和朋友喝了点小酒,回家的途中,看见了一家按摩店,所以他想进去体验一把按摩服务。

然而,当他走进按摩店之后,发现里面灯光昏暗,按摩师穿着暴露,完全不像一个正规的按摩店。

谨慎起见,他当即改变计划,顾不得要回已支付的按摩费,匆匆忙忙离开按摩店。然而,即便如此,他还是被警方以具有嫖娼行为为由拘留5日。

拘留期满后,王某先后向上级公安机关、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均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嫖娼。无奈之下,王某下了最后的决定,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行政处罚。

法庭上,王某说出了自己不服的理由:

一、他不存在违法行为,事发当日,他在支付费用到乘坐出租车不超过4分钟,扣除从按摩店到达上车点和等车的时间,他在按摩店仅待了1分钟左右,故不具备实施嫖娼行为的时间。

二、根据眼镜验光记录显示,当时他的双眼视力已达500度、525度,属于高度近视,工作人员扣留他的眼镜后,其不具有阅读能力,但公安机关未向他宣读笔录等需要原告签字的文件内容,未保障原告的知情权,属程序违法。

但公安机关却认为,民警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事发当日,民警在侦办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王某有嫖娼嫌疑。后民警将王某查获,并依法将其传唤至派出所。

经询问,王某承认其在路旁的一间民宅内,在支付嫖资后,接受了失足女王某某提供的违法服务。

而且,王某某也承认她主要从事卖淫活动,且以卖淫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

结合卖淫女提供的招嫖项目、日常交易习惯、王某自认供述以及所支付金额与招嫖价格一致等情况,可以认定王某存在嫖娼行为。

但王某反悔称至该处仅接受了按摩服务,就应当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并未嫖娼,在王某未提供相反证据情况下,无法采信王某的申辩意见。

庭审中,公安机关为证明被诉处罚决定合法,提供了以下依据、证据:

一、职权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二、法律适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具体的违法行为是嫖娼,适用的是情节较轻。

三、认定事实方面的证据:

1、王某的询问笔录2份;

2、失足女王某某的询问笔录2份;

3、王某的转账记录、王某某的支付宝收付款账单,证明经核实双方账单,王某向王某某支付150元作为嫖资的情况;

四、执法程序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二条;《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五、执法程序证据: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传唤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如何评价此案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转账记录等证据,可证明王某去的并不是正规的按摩店,而是一家出租屋,并且,王某在出租屋内接受了失足女提供的性服务并支付了嫖资,显已构成嫖娼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经综合考量后,认定王某的违法行为属情节轻微,遂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对王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决定,处罚裁量亦无不当。

更何况,王某拥有大学本科学历,应知晓在公安机关所作陈述、签名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直至被告知拟处罚决定后,亦未提出异议,显与常理不符。

最终,法院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后,有网友认为王某状告公安机关完全是“此地无银三百两”的表现,也有网友认为王某确实是被冤枉了!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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