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随州,一男子称,自己在酒店休息时,突然有个陌生女子敲门,男子觉得好奇,便打开

北寄波聊社会 2024-01-24 09:59:47

湖北随州,一男子称,自己在酒店休息时,突然有个陌生女子敲门,男子觉得好奇,便打开门让女子进来,不料女子正在做自我介绍时,民警突然闯入,并认定男子的行为构成嫖娼,行政拘留数日。男子不服,一纸诉状告到法院。

(来源:湖北随州曾都区人民法院)

男子李某某有着一份体面的工作,近期单位要为李某某解决待遇问题时,突然发现李某某曾在7年之前,因为嫖娼受到过行政处罚。

这下不仅待遇问题没解决,还要接受相应的纪律处分。

李某某仔细回想起7年之前的事,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嫖娼,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错误,遂将公安机关告到了法院。

按照李某某的说辞,事发当时,李某某开了一间房在宾馆内休息时,门外突然传来了敲门声,并询问是否需要按摩服务。

李某某正好身体疲劳,便打开房门,让女子进来以后,介绍一下都有哪些服务,价格分别是多少?

可不料在女子自我介绍的过程中,四个身穿便衣的人员便踹门而入,询问二人在干什么?

李某某称没有干什么后,对方自称是公安机关办案人员,随后便以怀疑李某某嫖娼为由,将李某某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李某某称,来到公安以后,民警表示,女子已经承认了违法事实,你承认嫖娼也没什么影响,主要是为了追究宾馆的责任,只要配合工作,在相关材料上签字按指头印即可自行离开,不再追究,于是自己遂按上述人员说法配合工作。可不料却被认定为嫖娼行为。

为此,李某某认为公安机关的处罚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

与此同时,李某某还指出了公安机关存在几处明显的程序违法:

1、公安机关在上述案件处理整个过程中均没有任何人向原告出示任何证件。

2、公安机关所做的所有材料均没有给原告阅读,原告也没有在所有材料上签名按指印。

3、公安机关在上述案件处理整个过程中均没有告知原告享有的相关权利。

4、公安机关所做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依法向原告送达。

公安机关辩解称:

1、公安机关认定李某某嫖娼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事发当时,民警在例行检查时,发现了二人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行为,便将二人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女子范某某的笔录称:自己是接到老板秦某某的电话,称是307房间需要人,便打了一辆摩的来到客房内,与李某某发生了关系,并收取嫖资200元。

李某某的笔录称:李某某正在上班时,突然收到一条手机短信称“我正里新来了几个漂亮小妹”。

李某某下班后,询问对方是否属实后,就让对方将小妹安排后,等晚上到宾馆的时候需要。

晚上20时许,李某某在宾馆开了307房间后邀约对方安排小妹。随后便在307客房与范某某发生关系,并支付200元钱。

秦某某称,当天来了新人以后,就将消息发送给了曾经联系过自己的李某某,并按照李某某的要求,安排范某某过去。

故综合上述证据,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嫖娼没有异议。

2、关于李某某指出的程序违法一事,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23条相关规定,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的服装,依法对其进行口头传唤。

本案中,民警对李某某进行询问时当场宣告权利义务告知并告知警察身份,整个过程没有刑讯逼供,且询问完成后李某某在笔录上签字“以上我看过,与我说的相符”并按指印。

公安机关系在24小时内受案,24小时内对李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李某某签字确认。故不存在李某某所陈述的没有告知。

为了证明确实告知,公安机关还提交了李某某签字确认的相关文书作为证据。

3、本案案发于7年前,早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依法应当驳回起诉。

法院经审查是认为:

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起诉讼,但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46规定:公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本案中,公安机关于7年前作出案涉行政处罚行为,现李某某针对该行政处罚行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明显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且原告李某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被耽误了起诉期限,故李某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对其诉求予以驳回。

最终,李某某因为超过了诉讼时效,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但个人认为,纵使没有超过时效的限制,依据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李某某的行为也同样构成嫖娼。

通过本案也警醒我们,任何时候,违法乱纪的事情都做不得。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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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EggTart-

EggTart-

7
2024-01-25 14:16

嫖资出了且嫖了事实证明还抵抗

北寄波聊社会

北寄波聊社会

喜欢简单生活,喜欢找个安静的地方坐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