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昌平,一男子与女友同居两年后,因性格不合要求分手。但女子不同意且拒绝搬走。男子多次劝说无果后,只能自己搬走并到法院起诉收回房子。可法院要求女友母女俩腾房时,女友母亲却要求男子对其女儿负责。但此时女友已经霸占房子15年。
(来源:大象新闻)
2007年时,邱先生认识韩女士,两人接触一段时间后,确定恋爱关系。恋爱一段时间后,邱先生遂让韩女士搬到其家中,与其及其母亲共同生活。
韩女士想着两人以后会登记结婚,于是就同意了。虽然二人没有领证结婚,但搬进去居住后,韩女士像妻子一样照顾邱先生及其母亲的日常生活起居。
可相处两年后,邱先生因两人性格不合,多次提出分手。但韩女士认为,自己已尽到了妻子的义务两年时间,怎么可能说分手就分手呢?其坚持不同意。
因韩女士拒绝分手、拒绝搬走,邱先生从2009年开始只能将就着过。2015年时,邱先生因多次要求分手均被韩女士拒绝,只能自己搬出其名下的房屋。
邱先生搬走后,韩女士就让其母亲搬进来住。邱先生多次要求韩女士母女俩搬走,均被拒绝后,觉得母女俩就是鸠占鹊巢,于是向法院起诉韩女士母女。
民法典第460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
房子是属于不动产,房子登记在邱先生名下,韩女士及其母亲都没有使用权,因此,从法律上讲,邱先生有权要求二人返还原物,并支付其房屋使用费。
也就是说,邱先生不仅可以要求韩女士母女俩搬走,还可以向其索要在搬走之前的房租及相应利息。
据此,邱先生的诉求获得了法院支持。可法院的判决生效后,韩女士母女俩还是不愿意搬走。又多次要求二人搬走被拒绝后,邱先生只能申请强制执行。
可法警来到案涉房产,准备强制执行时,韩女士却说其尽到的是夫妻义务,还照顾了邱先生的母亲,当初还是邱先生求着她搬进来的,必须要给个说法。
而韩女士的母亲则要求邱先生出来对其女儿负责,否则绝不搬走,并声称:“我不走!谁对我女儿负责!”最终,法警多次劝说无果后,只能强制执行。
对于这件事网友们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不以结婚为目的同居生活,都是耍流氓!韩女士履行了夫妻义务还为邱先生照顾母亲,即便是保姆也是要工资的,怎么能一句话就让人马上搬走呢?应当补偿。
但也有人反驳称,恋爱两年时间,邱先生从2009年开始就要求分手。至今已有近15年时间,按照2000元房租来计算,邱先生都已经损失36万元了。
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房子是邱先生认识韩女士之前购买的,两人又没有登记结婚,故这套房子属于韩先生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236同时还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即邱先生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对该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面对霸占房屋的韩女士母女二人,其可以向法院提起排除妨害纠纷之诉,要求其腾退房屋,甚至要求二人支付霸占期间的房租。
也就是说,只要邱先生在提起诉讼时,提出收取房屋使用费的主张,法院就会支持其诉求。
其次,只要法院判决生效,就有履行判决的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简而言之,韩女士有异议一审败诉后可以上诉,上诉驳回后还可以申请再审,如也被驳回后,那就证明韩女士的主张是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的了。
最后,拒绝履行判决义务的,可处15日以下拘留。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生效判决内容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拒绝履行的,法院可以视情节及后果等,将当事人列入失信黑名单、处15日以下司法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有网友认为,恋爱关系而已,韩女士当初有很多种选择。可以选择不同居、可以要求先领证等,但她都没有这样做,那就只能为自己错误的选择买单。对此,您怎么看?



峰峰
把不要脸演得淋漓自尽
黎黎黎
请神容易送神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