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与情人开房,没想到情人的丈夫带着3名朋友去酒店捉奸。男子害怕被打,爬到6楼窗台躲避,不慎坠楼而亡。男子的妻子将情人夫妇,以及3位朋友告上法院,索要130万赔偿。然而,法院的判决结果却让人意想不到!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官方账号)
刘正名早就发现妻子李艳出轨了,他一直按兵不动,是因为没有十足的证据。
他早就想把她一顿了,这么多年,她没少给他戴绿帽子,让身边的朋友没少笑话他,甚至有人在背后骂他:真窝囊,男人做到这个份儿上还不如死了算了。
于是,这次刘正名再也不想为了一双儿女忍下去了。
这天晚上,他看到李艳对着化妆台描眉画唇,又是穿黑丝袜,包臀裙,又是踩高跟鞋,他就知道,她肯定又去玩儿。
不过,李艳给他说的是同学聚会,他也就故意装作信了。
与此同时,刘正名微信里联系了自己的3个哥们儿,将自己这次铁了心捉奸的决定告知了他们,希望他们能一同前去,万一有个啥事儿,还能搭把手。
而此时,李艳根本不知,在她出门时,刘正名的三位哥们儿已经在楼下的车里等着她了,然后一路跟踪,并且和刘正名开始了位置共享。
三位朋友跟踪到酒店后,刘正名随后在到了。
于是四个人一块儿跑到楼上去找,一层层的敲门,在六楼的602房间找到了李艳。
当时,刘正名在死命的敲门,李艳和夏楠正在纠葛不停,听到这狂躁的敲门声时,李艳一下子慌了,赶紧让夏楠跑去猫眼看。
夏楠蹑手蹑脚的走到门口,透过猫眼儿,一看,门口四个壮汉,一下子吓得直往回退。
这时,刘正名敲门变成了砸门。
夏楠害怕极了,他怕被现场捉奸挨打,于是一个箭步爬上了窗台,叮嘱李艳拉上窗帘,掩盖好他。
李艳也很恐慌说:这可是6楼啊,太危险了,你别站在窗台边儿,万一摔了可咋整。
夏楠:没事儿,我顺着旁边的管道滑下去。
此时,刘正名在门外大喊:你个不要脸的女人,你再不开门我就报警了。
此情此景,李艳也顾不上担忧夏楠了,赶紧穿好衣服给刘正名开门。
看到李艳乱糟糟的头发,刘正名就知道俩人刚办完事儿,愤怒的甩了李艳俩巴掌,并在她肚子上猛踹一脚。
刘正名环顾四周一圈,没见夏楠,让李艳赶紧把人交出来。
三位朋友一看,房间里只剩下李艳和刘正名夫妻俩,那剩下的就是他们的家事,于是三位朋友识趣的下楼等刘正名了。
没过两分钟,刘正名电话响了,朋友打来的:哥,不好了,死了,摔死了。
原来,朋友刚下楼,就看夏楠躺在地上,上前一看,呼吸没了。
虽然夏楠干的事情见不得光,但他的妻子和父母仍然将李艳和刘正名及他们的三位朋友,还有酒店,告上法院,索赔130万。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该如何认定!
1、夏楠妻子称,夏楠是因为李艳才去的酒店,如果李艳不勾引夏楠,夏楠也不会去酒店,也就不会死。
再加上,刘正名带着三个朋友一起捉奸,夏楠收到了恐吓,才选择爬窗的。
所以,李艳夫妇要对夏楠的死负直接责任。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审理认为,夏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六楼房间与地面的高度及爬出六楼窗户所可能带来的危险具有认知能力,故坠楼系夏明自行爬出六楼窗户所致,是其自主行为。
再者,夏楠在刘正名和朋友进入之前,就已经爬窗。
所以,最终法院判处,夏楠的死亡和李艳夫妇不存在因果关系,不予支持夏楠妻子的诉求。
2、夏楠妻子称酒店存在安全疏漏,窗户怎么能开那么大,平时酒店窗户都开很小,如果开很小,夏楠也不会爬窗,也就不会死亡。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的规定:
安全保障义务人因未尽合理限度内的保护义务而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根据现场查看的情况,事发房间窗台高度符合国家相应的强制性标准,酒店方还在窗户上安装了限位装置并张贴了关好窗户的提醒标识,故酒店方已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家人要求酒店方承担赔偿责任,亦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3、夏楠和李艳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理应受到谴责。
《民法典》第8条的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如果两人都忠诚于婚姻,都忠实于伴侣,也就不会出现这样的结果。
说到底都是百因必有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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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9xxx88
现在的人,家里有人出事,就想尽各种办法讹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