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一男子戴着头盔、骑着电动车去上班时被交警以未系安全带卡扣为由,处以行政警告的行政处罚。但男子坚持认为,其头盔装置有防风面罩,可以起到固定作用,故不构成违法,并据此以及交警仅用视频连线另一名交警执法、现场没有两名交警就属于程序违法为由,两次将交警告上法庭。
(来源:上海第一中院)
事发当天上午8时许,汪先生像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车、戴着头盔去上班时,却被路上执勤交警拦停。
随后交警通过远程视频连线两人执法方式,认定汪先生佩戴安全头盔时未系安全带卡扣的行为违法。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22条第5款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第42条第2款,公安机关实施上述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情节轻微的非机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给予教育、行政警告后放行。
据此,交警仅决定对汪先生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给汪先生。
也就是说,当时交警不是说汪先生没有戴头盔,而是认定其戴头盔后却没有扣安全扣,起不到安全保护作用,同样构成违法,但仅处以行政警告处罚。
虽然行政警告还是属于行政处罚,但属于提醒、使行为人警惕、对行为人错误或不当行为的告诫,目的是通过对违法行为人的警示,使其以后不再违法。
其实交警也是好心提醒,一般人遇到这种情况,就会算了。可汪先生是较真的人,其坚持认为,行政警告也是对其处罚,且其当时戴了头盔,就不违法。
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是对的,汪先生很快就申请了行政复议。无果后,汪先生还是不服并又告上法庭。
汪先生在法庭上表示,其当时已经安全佩戴头盔,不存在任何违规行为及危害行为,交警认定事实错误、执法程序违法,应当撤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第1款等有关规定,交警具有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的职权,且交警通过远程视频连线的方式两人执法,亦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时,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具体到本案中,汪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时虽然佩戴有安全头盔,但并未系卡扣以固定安全头盔,不能发挥安全头盔在发生事故时的安全保障作用,有违上述《条例》的立法目的。
最后,对于汪先生主张其安全头盔已经由其他装置予以固定,足以保障其头部安全的观点,现场执法人员已经注意到汪先生所说的装置系防风面罩,不认为该面罩系如卡扣的安全束缚装置,汪先生亦无证据证明该面罩有如卡扣一样的安全保障功能。
因此,民警经现场纠正汪先生违法行为,对其进行处罚前告知后当场作出警告处罚并送达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
一审败诉后,汪先生还是不服并在上诉时主张:
行政处罚决定需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作出,一审法院肆意扩大法律条文的含义,并以立法目的为由驳回其诉求,属于法律适用严重错误。
其被处罚时已经佩戴安全头盔,并有固定装置,可以发挥保护作用,且交警作出的处罚决定时只有一名执法民警在场,执法程序违法。
行政处罚法第37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二审法院认为,
第一,《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22条第5款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本条例第21条规定外,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还应佩戴安全头盔。
具体到本案中,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汪先生在骑行电动自行车时未将安全头盔的安全扣系上,交警据此认定汪先生实施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未系安全扣)的违法行为,对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及处罚幅度均无不当。
第二,虽然汪先生称其被处罚前已经佩戴安全头盔,现有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必须将安全扣系上。
但上述《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该条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预防和减少交通安全事故,保护非机动车驾乘人员安全,非机动车驾驶人只有在正确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才能起到应有的预防和保护作用,而将安全扣系上则是佩戴安全头盔的应有之义,否则发生事故时,头盔很可能形同虚设,无异于未佩戴头盔。交警系基于对法律的正确理解,才依法对汪先生作出处罚的。
第三,本案系适用简易程序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作出警告处罚的案件,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故交警采用视频连线方式进一步确保办案质量,在程序及执法形式方面,亦并无不当。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9条第1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综上,汪先生的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二审法院同样支持一审观点,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天知道
法不禁止则为允许,应该补充的是法律条款
kzy 回复 02-29 13:02
佩戴头盔,扣上安全带才叫佩戴,不然只能叫顶着头盔。
无风浪自平 回复 02-29 13:49
正确佩戴头盔,什么叫正确?看头盔的出厂使用说明,百分百说要扣好帽带。
彧东
良言难劝什么什么的 对头盔 遮阳伞等等劝劝就行了 罚什么款 找骂
榴莲 回复 02-29 17:23
遮阳伞害人不浅,应该重罚
奥特曼 回复 02-29 23:08
对,闯红灯要重罚
曲水
法律有规定要扣卡扣吗???感谢交警为市民安全的考虑
无风浪自平 回复 02-29 13:51
正确佩戴头盔,什么叫正确?看头盔的出厂使用说明,百分百说要扣好帽带。
这是个中文昵称 回复 02-29 11:29
不卡卡扣算带头盔?就装个样子?
全国的榜样
不戴头盔危害谁了?
英雄 回复 03-01 07:33
和汽车相撞,原来不用死的,死了,汽车,原来可以少赔变多赔了,甚至惹上人命官司……
不知道 回复 03-02 07:23
你不想死你倒是出门把盔甲穿着呗,光嘴说有什么用?
侯鹿
1,第一次警告的行政处罚不是罚款,而是警察尽告知义务,而被处罚人没有实际损失。2,既然戴了头盔,却不扣盔扣起不到保护头部的最大作用,警察是善意提醒。3,没有当场暴力拒绝警察执法而是通过法律途径申述维权是值得褒奖的,是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的正确表现。4,媒体发布该新闻是正能量的体现(虽然这种诉讼有浪费司法资源的嫌疑)
岁叶儿飘
残疾车就不带头盔,也没看到交警处罚嘛
奥特曼 回复 02-29 23:08
老头乐还上路呢,竟然因为惹不起就不管,笑掉大牙
家住琅琊
只要不罚钱,交警就是对的。
勇哥
全盔扣不扣安全扣,没什么关系!但半盔如果不扣安全扣,那和没戴有什么区别?
Blue sky张 回复 02-29 14:22
有区别!在发生事故的时候,扣和不扣是巨大的差别,甚至是生和死的区别。
独履天涯2023 回复 02-29 19:59
全盔确实,我之前300多块买的一个冬盔戴上都要用力才能取下来[开怀大笑]扣不扣差别不大。正常速度甩不下来
用户78xxx43
不正确佩戴头盔,与戴与不戴有什么区别,那不是骗交警,是拿自己的安全开玩笑,自己头部受伤或者死亡请不要连累事故的另一方,请记住,头部是人体最脆弱的器官,轻则脑震荡,严重就是植物人或者死亡,。
hello@老婆
闲的没事干
所见所得
其实高速上车祸死的人也不少,从人民群众安全出发,是否考虑高速全面限速30公里以下?同时车上人员也必须戴头盔,穿防弹衣?当然,最安全的做法是防弹衣上再套两件军大衣
懒树懒 回复 03-01 08:24
最安全的就是走路
用户10xxx37
不知道带头盔很事故有啥关系
caiwq 回复 02-29 22:28
生与死的区别
齐天大晟
去查查转向不打转向灯的啊,太多了,还有占用慢车道超车的。
奥特曼 回复 02-29 23:09
多查查电动车闯红灯,绝对没人骂,轻重都不分,只能说找骂
ゞ灬兲湸_﹏ゥ
吃饱撑的
浮沉人生
戴头盔能保证自己出事故的生命安全,不戴那是个人自由,死了也怪不到交警,罚款的意义何在?
浮沉人生 回复 03-01 10:50
你认真,你赢了[点赞][点赞]
用户74xxx88 回复 浮沉人生 03-01 12:15
百度现成的[抠鼻]
十几只蚂蟥
谢谢你为我负责[微笑]
symshrb
江苏省条例规定的是“应该正确佩戴安全头盔”,正确两个字很重要,当然没有这两个字正常人也知道戴头盔要拉紧、不能反着戴,认为只要把头盔放在脑袋顶上就符合法律规定的人肯定是无理搅三分的,属于三观不正的人。
奥特曼 回复 02-29 22:57
我也觉得,如果只说佩戴头盔那这男的没什么问题,是法律不够详细,所以说越不细致的法规,实施起来问题百出
清远
辅助安全用具,戴与不戴自由选择。
大头鸿
就你一命不感謝!東郭先生與狼
汪林海
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
胖几。
头盔是为了安全戴的,不是为了装逼戴的
用户99xxx41
这些文章是不是都有范文,前几天看到一个汽车系安全带的文法一模一样
嘴角轻扬
教育和罚款就是两码事。。。
涌流
交警犯的错误与学校教师犯的错误是一样的,好心却无好报。
Prident
没啥实际损失 好心提醒你而已 如果有罚款另当别论[思考]
用户39xxx22
汪精卫的汪?
文武
总有一些自以为是的人在哗众取宠实际上在漠视自己的生命!
电影人生
此人 很空 很闲
李文华
他这种情况是看见交警了,赶紧把头盔戴头上了
不问
法律法规需要更加严谨点才是,不能到了具体事件上再去做推演解释。
对牛谈勤
自杀的人是否违法
追风少年
好样的
用户95xxx81
戴了安全帽不卡扣等于没戴。。。
我那知道你是谁
我在虹桥路,带了头盔,没扣扣子,直接罚款30,我当时都懵了。
用户13xxx40
这样的人就是浪费国家资源,支持交警
李小龙
如果物业有开罚单的权利,电瓶车肯定不会进楼道了
Tamama
戴头盔这事情支持,不过现在矫枉过正,现实情况是比不戴头盔更危险的事数不胜数。。。比如电瓶车红灯越线停车,逆行,机动车违法停车导致电瓶车占用机动车道行车,学校门口的混乱,戴头盔仅仅是发生事故了以后不会死,但减小不了事故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