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冤枉?”福建龙岩,3个农民发现,一只羊淹死在水沟里,便打捞上来,拉回家分割卖给了村民。岂料,民警突然上门将3人抓获,法院还以出售野生动物罪,对3人分别判刑1年半不等!3人大呼:“就吃了只死羊,太欺负人!” (来源:中国青年报)
这天天气特别热,陈大娘拿着锄头来到田里触地,忙了一会,发现锄头上粘满了泥巴,便来到农田旁边的水沟里来清洗一下。
可等到陈大娘来到水沟旁,突然发现水里有一个黑色的物体在漂浮,她仔细一看,发现像是一头有角的褐色山羊!
她用力的用锄头将山羊扒过来,发现身体还有点发热,很明显是才淹死没多久!陈大娘立刻就想着把山羊搬回去宰杀。
可这山羊块头很大,她根本搬不动,陈大娘立即打电话告诉丈夫老曾,说河里淹死了一头山羊,让他来捞回去!
老曾觉得奇怪,听老婆描述这东西的模样,不像是山羊,但想到有肉吃,他也没多想,又去找同村的曾老三,想让他一起去捞羊!
曾老三一听,顿时双眼一亮,他见多识广,认为这不是一只普通的山羊,便让陈大娘拍张照片发过来!
陈大娘拍来照片后,曾老三一看顿时恍然大悟,这哪是什么山羊,而是“四不像”,学名又叫鬣羚(liè línɡ)。
这玩意脑袋长得有角,看上像山羊,但却有四个牛蹄,尾巴又像驴尾,因此人们又叫他四不像。
这“四不像”平常都在山上活动,想来是从农田附近的山上下来喝水,一不小心掉进沟里淹死了!
老曾听曾老三这么说,便有些害怕:“这玩意该不是保护动物吧?”
曾老三毫不在意道:“就算是大熊猫,死了也能吃吧?又不是我们弄死的!放在沟里也是烂掉嘛!”
老曾一听也有道理,就算他不捞回来,也是烂到沟里,那才是浪费。
不过,老曾也不敢吃,他与曾老三商量一番,决定将“四不像”以5400元卖给他!
曾老三当即表示成交,他开着车拉着老曾,来到陈大娘发现“四不像”的地点,三人将其捞上了车,曾老三便将“四不像”拉回了家。
这曾老三还是有点头脑,回家就将“四不像”宰杀剥皮,还向村里人宣传他这里有野味,快来买!
村民吃过山羊,这种野生的“四不像”还没吃过,便纷纷来到曾老三家里买肉,当天曾老三就卖出了5500元回了本,他还有三分之一的肉等着明天卖!
哪知道,当天晚上就有几个民警来到曾老三家,将他带走,随后又将老曾和陈大娘两夫妻带走。民警告诉3人,有人举报他们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
本以为只是吃了只死羊,大不了拘留个几天就完了。 哪知道,法院判决下来,三人顿时傻了眼。
老曾和陈大娘被判刑1年半,罚款1.5万,而曾老三被判刑1年9个月,罚款2万元!
3人大为不解,就吃了只死羊,为何判的这么重?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如何看待老曾三人打捞并出售“四不像”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鬣羚属于国家二级珍稀保护动物,3人明知道它是珍稀保护动物,还将其打捞起来卖给其他村民,已经构成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对3人的处罚合理合法。
也许有人会反问,这个鬣羚并非他们捕杀,而且已经淹死,与其让它烂在河里,打捞上来吃掉也没有错啊?
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刑法》里保护的不仅仅是野生动物活体,连它的死体以及经过加工的外形完整的死体也属于“野生动物”范畴。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之所将野生动物死体也纳入保护,就是从源头杜绝买卖野生动物的行为,也是为了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命权。比如买卖祖传的虎皮,也是法律不容许的。
2、如果老曾三人只是把鬣羚打捞上来自己吃掉,该行为又该如何认定呢?
如果三人只是吃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不存在捕猎、杀害、出售等等行为的,是不会构成犯罪的,不构成犯罪自然也就不会被判刑。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不少地方法规对自然死亡的国家珍稀保护动物尸体处置有规定,私自食用也可能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这样一方面是为防止野生动物传播疾病,也可以防止因食用产生的捕猎和杀害野生动物的行为。
3、那么遇到意外死亡的珍稀动物尸体该如何处理呢?
如果我们在野外遇到了意外死亡的野生保护动物,我们不能私自处理,只能报警处理,交给林业部门善后。
法规里对意外死亡的保护动物,有合理“利用”的规定,可以做标本或拿去做生物研究,但所有针对死亡后的保护动物条款中,并不包括食用。
对于此案,你们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