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一女子意外发现,自己的微信好友,将名字故意改为了“文件传输助手”,导致女子错用了整整5年,由于女子经常通过该窗口发送身份证、照片、视频等各种私人信息,导致隐私被对方一览而余!女子认为对方故意偷窥自己的生活,遂直接报警求助并在网上进行了曝光。 (来源:红星新闻) 据悉,女子以前一直使用QQ社交,对微信功能不熟悉。2015年,女子开始使用使用微信。 按照女子的说辞,当时自己刚刚上大学,一次要使用文件传输助手传文件时,出现两个文件传输助手,就误以为微信传输助手一直有两个,一个电脑发送的信息显示不出来,一个可以显示。 于是,女子自己随机选择了一个传文件。五年以来,女子会经常通过该助手发送自己的个人信息,一直也没有什么问题,可是最近,女子却意外发现,一个“文件传输助手”竟然变成了“文件传瑜助手”。 女子觉得不可思议,便仔细核对起来,结果却意外发现,这个所谓的传输助手,根本就是人为改的微信名。也就是说,女子的个人信息全部发送给了这个人,而这个人也从未提醒过女子。 女子尝试联系对方未果后,认为对方偷窥了自己的生活,遂直接报警求助并联系了微信客服。目前,警方已经受理此案,尚没有更好的处理办法。 事后,网友对此事议论纷纷,有网友表示,这个好友不仅将微信名改为“文件传输助手”,甚至连头像都做了伪装,这种行为已经属于违法了。 也有网友反驳称,这位好友并没有主动的偷窥女子的隐私,全程系女子主动、自愿发送,至于微信昵称问题,法律没有明令禁止,故好友的行为应当不违法。 无疑,不同的网友对此事的看法不一,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此事应该如何评价呢? 首先,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而关于隐私的定义,则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具体到本案中,从女子的陈述来看,显然其生活隐私被第三人获取。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认定对方是否存在故意侵犯隐私的行为,就要看对方是否存在故意窥视的情况。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故意既包括直接的故意、也包括放任的故意。比如对方改名时并未处于偷窥的目的,可是在发现女子发送自己的隐私后,没有主动提醒对方,而是利用对方的不知情窥视,那就属于是放任的故意。 个人认为,就本案而言,如果能够证明第三人一直在使用该微信,且能够收到女子发送来的消息,那么可以证明对方存在侵权行为。 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至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在这个事件里,第三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使对方产生误解,可是却仍然将名字、头像改为传输助手的字样,可以认定其主管存在恶性。 现在的情况是,需要女子提交通过该窗口传送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违法能够认定的范畴。如果是女子本来就在互联网、朋友圈公开的信息,则不能认定。 最后,一起非常有警示意义的案例。通过案例提醒我们,在使用互联网时,一定要慎之又慎,不要轻易的被人欺骗。

跑不动的老兔子
图标都不一样
用户10xxx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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