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梅州,一大妈在26年前,在银行存了1万元钱。不料26年后,当大妈拿着这张存单

北寄波聊社会 2024-03-01 08:57:02

广东梅州,一大妈在26年前,在银行存了1万元钱。不料26年后,当大妈拿着这张存单,去银行取钱时,却发现钱款不翼而飞。大妈多次向银行讨要说法未果后,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

(来源:贵州广播电视台官方账号零度时评)

按照大妈胡某某的说辞,26年前,胡某某在银行先后存了三笔定期,分别是两笔5000元,一笔1万元,银行为胡某某出具了三张存单。

三年定期到期后,胡某某将两笔5000元取了出来。另一笔1万元因为没有找到存单,也就暂时耽误下来。

后来因为家庭的琐事越来越多,胡某某也就将存单的事抛之脑后,时间一长,也就彻底忘记此事。

26年过后,胡某某在收拾家时,意外发现了这张存单,便拿着存单,想要去银行将钱取出来。

可不料银行柜员在接过这张存单以后,却明确告知胡某某,这张存单早已经作废,里面的钱也通过挂失补发的渠道取走。

胡某某不认可银行的做法,坚称自己没有取钱,而后便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

虽然本案为民事诉讼,但却与普通的民事诉讼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不同,而是需要由银行承担多数的举证责任。

这是因为,虽然银行与储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但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掌握的证据要比储户多的多,故此案不能由胡某某证明钱没取,而是应当由银行证明胡某某将钱取走。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类似的案件中,银行绝对不能以储户所拿的存单、存折与银行系统的数据不一致为由进行抗辩,而是要提交确切的证据。

法庭上,银行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1、一张有胡某某签字的存款付出利息清单,拟证明银行曾支付给胡某某1万元的定期存款利息;

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文件,拟证明银行结算账户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年。

根据上述证据,银行辩解称,胡某某的存单丢失后,当即将存单挂失补发出来,而后又在定期存款到期后,将钱款取出,银行也支付了相应的利息。

至于新的存单,因为早已超过10年的保管期限,已经被银行销毁。

对于银行的辩解及提交的证据,胡某某提出了两点辩解:

第一,银行付出的存款利息清单上面的账号与胡某某手中的账号不一致,无法说明两张存单是同一存单;

第二,存款利息清单上胡某某的签字并不属于胡某某所签,应当对笔记进行鉴定。

法院经过调查后发现:

首先,关于两个账号不一致的问题。系恰巧当时银行由过去的手工填写,升级为电脑系统,所以存单账号由过去的4位,全部升级为18位数字。

按照存款利息清单上记载的日期、数额,与胡某某陈述的一致,且胡某某自始未陈述其还有其它的存款,故可以认定两个账号为同一账号。

其次,关于笔迹是否需要鉴定的问题。由于胡某某的定期存单到期后,自动转为活期存款,只要知晓密码,无论是亲戚、朋友,都可以将钱出来,银行也并非要求必须本人自己签字。 故清单上面的签名是否属于胡某某签署,与本案没有太大的关系。

所以最终,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在案证据,驳回了胡某某的诉求。

最后,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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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沧浪之水

沧浪之水

2024-03-01 15:24

银行法院都没问题。

北寄波聊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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