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临汾,2月28日凌晨,当地某小区专门用来停放电动车的车栅,突然间着火了。业主

北寄波聊社会 2024-03-01 09:00:10

山西临汾,2月28日凌晨,当地某小区专门用来停放电动车的车栅,突然间着火了。业主发现后立即报警求助。所幸的是,由于发现及时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可警方介入调查后却发现,居然是人为纵火,目前,74岁嫌疑人已经被警方控制。

(来源:新京报)

据了解,故意纵火的嫌疑人是74岁女子,虽然其行为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但造成停车栅内44辆电动车被烧毁,目前,警方正在全力调查此事。

网友们表示:“都74岁的人,正常来说,这个年龄已经是退休在家帮子女们带孩子的。搞不懂,都活到这个年纪的人,为什么还要这样做伤天害理的事?”

其实从法律上讲,不论该女子出什么目的,要实施这种损人不利己、伤天害理的行为,其行为都应当认定为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为什么呢?

首先,刑法第115条规定得很清楚,不论行为人以任何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即便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遭受损失的严重后果,也应当处3-10年有期徒刑;造成50万元以上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体到本案中,警方已经明确女子是故意的,且确认已造成44辆电动车被烧毁的后果。因此,女子的行为肯定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即便44辆电动车不值50万元,女子的行为也应当处3-10年有期徒刑。

其次,之所以称嫌疑人为女子,不称之为老人。因为刑法对于“老人”的定义是指75周岁以上行为人。

刑法第17条明确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除非行为人作案时是75周岁的人,否则连从轻处罚的情节都没有,且即使是75周岁以上,只要是故意实施犯罪的,最多也只能是从轻处罚。

最后,对于44辆电动车主人和物业管理公司来说,现在是老人有没有能力、会不会同意赔偿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

民法典第1161条同时还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简而言之,只要是犯罪行为,民法都将评价为过错行为。行为人应当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即被侵权人可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女子进行赔偿,且即便女子现在没能力赔偿,以后也应当在其遗产内来承担清偿责任。除非其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

有网友认为,估计该女子是与某个业主有纠纷才这样做的,她只是没想到会“殃及池鱼”而已;

但也有网友认为,不论任何原因,女子都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所有后果,且其家人也必定会因女子的行为而在小区抬不起头来做人。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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