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一女子用家父配方在网上卖秘制膏药,不料却被当地食药监局查获,不仅没收了全部原料和机器,更是做出了罚没36500元的决定,女子无力支付罚没款,食药监局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结果法院却没有支持。
龙女士的父亲龙先生有一祖传秘方,一直从事古法治疗,主要治疗脊骨病情,对解除和减轻骨病患者、骨质增生等患者疼痛有不错的效果。因上门治疗的人员太多,龙女士和父亲商量,在当地县城租房进行治疗。
为此,龙女士特意注册了一个个体工商户,以康复馆的名义招揽客人,由于口口相传,一些外地的顾客没有办法当面治疗,所以,龙女士就将自制的膏药通过快递发给顾客。
可能是生意太好,也可能是有顾客投诉,当地食药监局于是来到了这家康复馆检查,由于龙女士提供不出生产、销售药品的批号,于是,食药监局将龙女士店里的膏药、机器以及原料全部进行了暂扣。
经过一番调查后,食药监局做出了没收违法所得29500元,并按照货值两倍的10%加收罚款7000元,同时,对于暂扣的药膏和机器等予以了没收处理。
由于在规定的时间内,龙女士并未缴纳罚没款,于是,食药监局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可是,龙女士却满腹委屈,表示父亲很早就以祖传秘方一直从事古法治疗,而且做出来的膏药,对患者疼痛有特效。因上门治疗的人员太多,才租房子进行治疗的,除去租房和成本,根本不挣什么钱。
事发后,食药监局也以涉嫌犯罪为由将自己移交公安立案,后来,检察院认为情节轻微,依法不予起诉。
而且,药监单位在行政执法中鉴定该草药不是假药,也无证据证明该草药属于国家关于假药的规定标准,所以,以假药对自己进行处罚,是没有道理的。
尤其是使用过贴膏的患者均反应都良好,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现在该产品正在申请发明专利及商标,目前初审已经通过,还在审批过程中。
自己一家都是扶贫户,经济确实困难,实在无能力支付药监部门的罚款,请求法院免除处罚。
对此,食药监局表示,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于龙女士未在规定时限内缴纳罚款,所以,龙女士不仅要承担罚款的本金,还需要支付滞纳金。
由于涉及到行政诉讼,所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提交证据,以此证实处罚的合理和合法性。为此,食药监局提交了不下10份证据,以此证实处罚的没有问题。
那么,法院会怎么处理?
首先,根据《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及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列为康复馆,同时注明经营者龙女士的基本信息。
其次,食药监局认定龙女士涉案非法所得29500元的证据不足,没有提交龙女士的银行卡交易明细、交易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故,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列明处罚的对象存在瑕疵,且非法所得的事实不清,应当不予执行。
根据《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据此,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 (注:本案来源于裁判文书网,案件稍做改编,非发生在当前,仅做普法交流)



用户50xxx08
没别的,国外在大力学习中医,发展中医,可国内却恨不能直接灭绝中医……别说什么中医无用,韩国的所谓韩医,日本的中剂方……不都是偷学甚至是抢夺过去的吗?再说了,没有中医,那意味着中华5000年历史上就没有治病的办法,别说5000年,估计有个几十年百来年,人都死绝了,哪来的中华民族
流星不孤独
五千年的中医搞不过二百年的西医,唉!
雨水
逼死老中医
马钱子
执法部门认定假药没有错,法院认定违法后果轻微也有一定道理,但是都得做,要不然假药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