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骨折行内固定手术后,内固定物钢丝遗留在患者伤处】 【基本案情】2019年5月12日,宫某臣,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到x县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锁骨骨折,肋骨骨折,2019年5月15日行手术。 宫某臣后于2020年7月14日再次到x县人民医院就诊,并于当日取出骨折内固定装置(右侧锁骨骨折术后),住院治疗1天后出院。取出骨折内固定装置手术时,内固定物钢丝遗留在宫某臣伤处,医务人员未告知宫某臣。 宫某臣后因伤处不适,于2021年6月16日经黑龙江省第三医院检查,右侧锁骨骨质断裂,骨皮质连续中断,并可见环形金属钢丝,故宫某臣诉至本院。 【原告观点】经过两次手术后,原告宫某臣伤处仍然活动不便,经常疼痛。2021年6月16日,原告宫某臣经x省第三医院检查,诊断为:右侧锁骨骨质断裂,骨皮质连续中断,并可见环形金属钢丝影。原告宫某臣与被告x县人民医院协商未果。 【被告观点】同意原告宫某臣的诉讼请求,但是应按照15%的责任比例赔偿。 【鉴定意见】x县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违反告知义务:术前告知不具体,术后未明确告知钢丝未取出等情况;固定物钢丝未完全取出,残留少许钢丝,属手术操作不当; 因钢丝残留,需再次手术取出,必然造成再次软组织难以避免的损伤,增加了疼痛与经济负担;医方存在的过错与肩关节功能障碍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为轻微因素,参与度应为15%左右。 【庭审意见】被告x县人民医院为原告宫某臣取出骨折内固定装置时,医务人员未尽到说明义务,在未征得原告宫某臣同意的情况下将钢丝遗留体内,致使原告宫某臣增加了残留物取出费用。 【判决结果】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法院判决,x县人民医院赔偿宫某臣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固定物取出费用6000元、误工费3002元、护理费3727元、营养费1500元,合计24229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骨折行内固定手术后,内固定物钢丝遗留在患者伤处】 【基本案情】2
梁伯伯
2024-03-09 23:3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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