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小伙要求老板加薪,被拒绝以后,竟然把老板的工程车直接开进了河里,然后逃跑。
当天,有路人看到一辆工程车冲进了河里,赶紧报警求助。当救援人员赶到时,发现车辆已经侧翻在河里,驾驶室也已经进水,急忙下水救援。但是找来找去,救援人员就是找不到驾驶员,这样一直持续了半个小时,驾驶室里也找到了,河里也摸了,就是找不到。
这个时候,警方联系到工程车老板,得知之前驾驶员小林曾经与老板发生过不愉快,吵了一架以后,小林就联系不上了,于是产生怀疑,随即展开侦查。
等找到小林的时候,他正在火车站准备离开。小林交待,他想让老板给自己加薪,没想到遭到拒绝,一气之下,他就想给老板一点“教训”。当天,他开着工程车时,松开离合器,就跳下了车,然后躲在角落里观察情况,直到看到车辆泡进水里以后才离开。
事后得知,此事造成老板损失27万元。目前,小林因涉嫌犯罪已经被刑事拘留,事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这小伙脾气有点大,也有点莽啊!加薪遭拒,觉得自己能力不止这么点钱,完全可以辞职再找份工作嘛,要是找不到,那就好好干,慢慢与老板继续谈判嘛,至于这么狠吗?现在这样,不但没加薪成功,反而被网友嘲笑:“不用加薪直接加餐了,喜提包吃包住!”只能说,不懂法,真可怕!
首先,这个事件里,小林故意把老板的工程车开进河里,就是为了毁坏老板的工程车,属于故意毁坏财物,而且金额高达27万元,已经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小林毁坏的财物价值27万元,已经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标准,将面临着最低三年有期徒刑的处罚,而不是简单的赔偿问题。
其次,虽然小林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他承担完刑事责任,就不需要再赔钱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这个案件里,老板作为被害人,在小林被追究刑事责任时,可以作为附带民事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小林赔偿他的损失。
这个损失的金额,已经确定为27万元,那他就要按照27万元予以赔偿。
所以才有人开玩笑说,这个事件,不是老板损失了27万元,而是小林损失了27万元。这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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