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在家上网课,衣着清凉,没想到老师突然与她连线,女子认为自己因此“走光”,将授课平台告上法院,要求澄清事实、赔礼道歉并赔偿她2万元。平台则觉得很委屈,说女子是自己同意才连线的,再说也没露出什么,就几秒,能侵犯什么隐私?
去年封控期间,女子在家没事,就在家自己报了个网课。
女子说,当天她在家上网课,任课老师因为疏忽大意,突然视频连线,导致她未穿衣服的视频在课上传播,事后老师没经过剪辑,就把视频传到网上,供大家查看和传播。她发现以后,立即要求删除,但平台没有第一时间删除,平台和老师也是在她一再要求下才道歉的。这件事侵犯了她的隐私和名誉,给她造成严重影响,所以必须道歉赔偿。
平台则说,视频邀请必须经过同意才能连线成功,而且连线了一到三秒,女子就挂断了。视频中间,没露出女子的全部面部,也没有露出隐私部位,老师根本没注意她的衣着。回放视频是自动上传的,能看的只有39个学员,女子联系老师后,平台也迅速删除了视频。事后,平台和老师也反复道歉过,所以,他们不该承担责任。
【@家子说法 】
一、什么是隐私?
在这个案件里,女子主张自己的隐私权与名誉权被侵犯,首先就要搞清楚什么是隐私,才能进而判断她的隐私是否被侵犯了。
隐私是我们经常会提到的一个名词,也是与大家息息相关的权利,每个人都会对隐私有自己的理解,但具体到法律上,可能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够清楚的说出隐私的概念。
对此,《民法典》在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里做了明确:“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根据这个规定,隐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自然人的生活安宁权,一部分是不愿被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活动和信息。
从这个概念上来说,隐私是具有很强的个人主观性,因为判断的一个主要标准就是权利人本人是否“不愿被他人知晓”。如果不在乎,无所谓,就不算隐私。
但是,这并非是说,所有不愿意被他人知晓的空间、活动和信息都是隐私,还要求必须具有“私密性”。
一些公共信息可能当事人并不愿意被人知晓,但仍然可能不属于隐私。
比如说,张三向法院起诉李四偿还借款,不过基于好友关系,张三并不希望其他人知道自己起诉了李四,但法院仍然公布了这个案件的开庭信息,这就不算侵犯了张三的隐私。
所以,是否具有“私密”性,却是需要社会的普遍认知的。
二、平台是否侵犯了女子的隐私权和肖像权?
判断一个人的隐私是否被侵犯,有两个条件:1、是否违背了自然人的意愿,如果自然人同意自然不存在侵犯隐私的问题了。2、该信息是否具有私密性,如果不具有私密性,自然不属于侵犯隐私。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一些信息虽然不是隐私,但仍然受到法律保护,侵犯个人信息仍然可能构成侵权。
在这个案件里,女子在家里的状态突然被老师在视频中暴露,受到惊吓,感觉到不舒服是很正常的。
但是,法院查明,当时女子暴露的是肩部以上部位,这是否属于“私密”部位,恐怕是存在争议的,再加上如果没有露出她的全部面容,不足以让人识别出是她,恐怕就难以认定为隐私了。
最终,法院认为,女子肩部及以上部位被突然暴露,但并未达到其隐私权受到侵害的程度,亦无证据证明她的社会评价因此确有降低,且被告平台也在接到她反映后删除了视频,并对她表达了歉意。所以女子主张其隐私权及名誉权受到侵害,依据不足,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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