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州,女子离婚以后,前夫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1000元,但女儿上了小学后,女子给她报了许多课外培训班,花费很大,她希望前夫能够支付这部分费用。但前夫觉得,女子给孩子报这么多班,不符合“双减”要求,而且超出了一般家庭的负担能力,拒绝支付。女子将前夫告上法院。
男子李某和女子张某是2019年3月离婚的,当时法院判决,女儿小云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付1000元抚养费。离婚后,李某虽然收入不稳定,但不管怎样,他都雷打不动,按期把这1000元付了。
但随着孩子慢慢长大,女方张某可能是离婚以后,把希望都寄托在女儿身上吧,不但监督女儿的正常学习,还在课外给女儿报了不少班,什么英语、绘画等等,希望把女儿培养都更优秀。
但这些兴趣班的费用可是不低,张某觉得有点吃不消,就找到李某,说孩子不是我一个人的,这些学习费用得你来承担。但找了好多次,李某都是一句话,法院判多少,我就给多少,多的不可能。
张某见状,想着法院不可能不管这个事,就告到了法院,说女儿上小学了,各种费用都在涨,要求李某把每月的抚养费涨到2000元,并且分担英语培训费8000元和绘画兴趣班费用4500元。
李某辩解说,自己就是个驾驶员,收入不稳定,每个月1000元都按时付了,再多真超出能力范围了。至于课外培训费,女儿就上个小学,报这么多班不符合政策,一般家庭也承担不起,所以不同意付。
对于这件事,男方女方意见不一样很正常,有认为砸锅卖铁也要让孩子什么都得到最好的,也有认为只需要按照家庭条件给孩子最好的就行了的,各有各的道理,不可能完全一致。
别说这个案件里的双方了,就是网友们看了这个案件,都吵成一团了,有认为:“现在孩子一个月1000元哪够?不买点零食吗?换季不买衣服吗?别的孩子都报培训班了,你家孩子不参加?”但也有网友提出:“你别光盯着男方啊,孩子是双方的,男方付1000元,女方也该付1000元,一个月2000元还不够吗?小学报那么多培训班有什么用?把孩子都学傻了!”
真是哪一方说的都有道理,难怪人说清官难断家务事。那么,法律对这些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呢?
一、抚养费该不该涨?
抚养费的问题,一般在离婚时就已经通过双方协商或者法院判决进行了确定。
对于离婚时抚养费的数额,相关司法解释有相对明确的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这个数额大致是能够确定的,主要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三个方面综合来确定的。
而离婚以后,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也有规定,其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根据这一规定,增加抚养费首先必须以“有负担能力”为前提,也就是李某有能力多付才可以要求增加,如果李某只能负担1000元,那就不能要求。
增加抚养费必须符合这三种情形之一,不符合的话,即便李某有能力多付,也不能要求。
第一种情形以当地的“人均消费支出为基数”,这是有数据的,是一个客观标准。
第二种情形里的“患病”,不包括一般性感冒、发烧等常见疾病等常见疾病,“上学”也不包括一般的公立就学需要,这些都是可以预见的费用,包括在之前的抚养费里。其中“上学”主要是指抚养费确定以后,超出常规教育费用支出的不可预见但又有“必要性”的教育费用。比如说,到外地重点学校读书,产生的寄宿费等。但如果是课外辅导班、私立贵族学校,则往往被认为属于非必要,不能增加。
第三种情形没有明确规定,但也仍然以正当、必要为前提。
这个案件里,法院认为,张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三种情形,但考虑到居民消费性支出的逐年增长,和张某的工资收入依然维持在较低的水平以及不同年龄段子女的需求差异等因素,将李某支付的抚养费调整为1200元每月。
二、课外培训费该不该给?
前面我们说了,上学费用以必要为前提。所以,这个案件里,法院最终认为,张某主张的这些费用,超出了基本教育范围,不是一般家庭的普遍必须,事先没有与李某协商取得同意,是张某自愿为孩子负担,不应由李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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