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瞒着妻子,给姐姐汇款450余万元,让姐姐帮忙买房。姐姐买好以后,把房子登记在自己和丈夫名下。几年后,男子猝死,妻子处理遗产时,男子姐姐隐瞒了有这套房子的事,男子家属只是继承了其他遗产。后来,妻子整理遗物时,意外发现此事,找到大姑子姐询问此事。对方承认了此事,但辩解说,这房子是男子特意交待给男子儿子的,等侄子成年以后,她会主动把房子还给侄子。
妻子陈女士说,她是从丈夫秦某的汇款记录发现不对劲的,之后又从秦某与他姐姐秦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里发现此事。事后,她多次找秦女士协商,对方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她把秦女士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委托合同,返还购房款453万元。
而秦女士到了法庭,说法又变了,她说:1、这套房子登记在自己和丈夫名下,和弟弟没有任何关系;2、弟弟确实给自己汇过钱,但这是对自己多年照顾他的回报,不是委托购房。所以,她不同意返还这些钱。
【@家子说法 】
一、陈女士是否有权起诉秦女士?
在这个案件里,陈女士主张秦女士接受了秦某的委托去购买房屋,就是认为秦某与秦女士之间成立了委托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份委托合同只对秦某和秦女士有约束力。本来要起诉,也只能是秦某来起诉。
但是,现在秦某已经去世,其合同中相应的权利义务,就要由他的继承人继承。而他的继承人不但包括配偶陈女士,还包括他的儿子和父母。
所以,虽然陈女士有权起诉,但必须把秦某的其他继承人追加为共同原告,否则将侵害其他继承人的权利。
当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其他继承人明确表示,自己放弃实体权利——明确说要是官司打赢了,拿回来的钱自己也不要,法院是可以不将其他继承人列为共同原告的。但如果其他继承人只是说自己不想打官司,但又不放弃实体权利,则法院还需要把他们列为共同原告。
二、陈女士为什么不能要求返回房屋?
这个案件里,秦女士虽然否认秦某汇给她的钱是购房款,但法院综合之前她与陈女士的电话录音、微信、短信聊天记录,还是可以认定秦某委托她购房的事实,而且确认秦某转给她的购房款一共是448.30万元。
而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正常来说,秦女士帮弟弟秦某买的房子,其财产权利都应该归秦某所有。在秦某去世以后,作为他继承人的陈女士等人,完全可以要求秦女士返还房屋,而不是返还购房款。而众所周知,北京的房价目前还没有跌过,那么要房子显然比要钱更有利于秦某的继承人。那么,为什么陈女士起诉要求的是返还购房款呢?
这是因为,这个案件里,陈女士等人是没有购房资格的,而秦女士有,如果要求返还房屋,就需要把房子过户到陈女士等人名下,这是不可能实现的,法院也不能这样判决。
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现在秦女士已经以行动表示拒绝履行委托合同的主要义务,陈女士一方当然可以要求解除委托合同,返还购房款了。
最终,一审判决解除秦某与秦女士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秦女士向秦某的继承人返还购房款448.30万元。秦女士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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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1号
那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没有私自赠予的权利,妻子有权利收回一半,另一半妻子,父母子女还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