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没人情味了!北京一男子,付了40万买房款后,因病去世,男子的妻子作为法定继承人,没有购房资格,也没有履约能力,她恳请跟开发商解除合同,并退回40万,但是开发商却要求女子支付商品房总额20%的违约金,女子认为违约金太高,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北京顺义区法院)
张俊与妻子刘莉一直过着简单而温馨的生活,两人最大的梦想,就是在北京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安居乐业。
经过多年打拼,终于在2021年,张俊选中了一套心仪的房子,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支付了40万的买房款,双方约定剩余的款项分期付款。
命运却在这个时候跟张俊和刘莉开了一个残酷的玩笑。
在一次例行体检中,张俊被确诊为重病晚期,病情恶化迅速。
这个突如其来的消息打破了他们平静的生活,两人将生活重心都放在了张俊的病情上,无暇顾及那套刚买下的房子。
刘莉陪着张俊四处求医问药,期待着张俊能够早日康复,但天不遂人愿,张俊的病情始终未见好转。
2022年,张俊因病去世,留下悲痛欲绝的刘莉独自面对未来的生活。
在整理丈夫的遗物时,刘莉想起了那份还未完成的购房合同。
她强忍着悲痛,找到开发商,向他们说明了张俊已经去世的消息,并表示自己无法继续履约,希望双方能够解除这份预售合同。
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虽然对张俊的遭遇表示同情,但是他们并不同意刘莉的请求。
他们指出,根据合同中的条款,张俊生前并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即解除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行使解除权,因此他们认为张俊已经放弃了这个权利,双方应该根据合约继续履行各自的义务。
刘莉向开发商解释说自己没有购房资格,也没有经济能力去支付剩余房贷,她希望开发商能够考虑到她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理解和帮助。
但对方坚持认为双方应该按照合同办事。他们提出,如果刘莉坚持要解除合同,那么需要承担商品房总额20%的违约金。
这个价格对于刘莉来说,就是天价,40万的购房款拿不回来不说,自己还得贴钱进去,她感到十分无奈和不甘心。
刘莉一气之下,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1、刘莉认为:丈夫死亡导致购房合同无法继续履约,自己无需支付违约金。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刘莉主张张俊因病去世,并非能预见的情形,属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约,因此自己无需担责。
另外,开发商提出的支付总房款的20%作为违约金,这笔费用太高了,自己接受不了。
2、开发商却提出:张俊在去世之前就已经违约,因此家属如果想要解除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依约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等。
2021年,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后,根据合同约定,张俊应当分期支付剩余的购房款,但是张俊在去世前并未根据约定支付相应的房款,已属于违约行为。
张俊死亡后,案涉合同仍处于未履行完毕的状态。
刘莉作为张俊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案涉《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权利义务都应当由刘莉承担。
因此,如果刘莉需要解除这份合同,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承担该商品房总额20%的违约金,且开发商有权在应退的已付购房款中扣除。
刘莉需在合同解除之日起15日内配合办理解除手续,并将购房款收据、发票、合同原件返还开发商。
3、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
买受人张俊的死亡并非能预见的情形,但张俊死亡前已属于违约。
另外,结合其继承人刘莉并没有购房资格,因此符合解除合同的情形。但是这并不能免除刘莉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并结合实际履行情况,法院酌情判定刘莉承担解除违约金10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张俊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判令开发商返购房款三十万元给刘莉。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
用户14xxx64
洪湖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