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一女子和已婚男子去饭店吃饭,不曾想,还没动筷,男子就突发从椅子上滑下来

净土侃体育 2024-05-11 13:25:34

辽宁沈阳,一女子和已婚男子去饭店吃饭,不曾想,还没动筷,男子就突发从椅子上滑下来,倒在地上。吓坏了女子,闻声而来的老板娘赶紧拨打110和120,但男子最终抢救无效,一命呜呼。事后,男子的妻子将女子和饭店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06163.9元,法院判了。

·案件·:辽宁沈阳中院·

刘东是家里的顶梁柱,他的意外离世,让妻子张兰痛不欲生,仿佛天都塌了下来了。

让张兰想不通的是,好端端的一个人,出门前还好好的,转眼间就阴阳两隔,医院给出的检查结果是突发心肌梗塞,可是张兰认为这事必有蹊跷。

她觉认为事发当日和刘东一起吃饭的董波,和所在饭店对丈夫的死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于是,张兰找到董波和饭店老板娘讨要说法,要求她们对丈夫的死负责。

可董波和饭店给出的说法是:你老公是死于心肌梗死,和我们有什么关系?

话说刘东50来岁了,和张兰结婚20多年,感情早归于平淡了。

刘东背着张兰在外面寻找激情,但大多都是露水姻缘,各取所需罢了。

刘东与董波是在网上认识的,刘东很幽默,时常把董波逗得咯咯直笑。

随着聊天的日渐深入,两个人也渐渐产生好感,于是相约见一面,以解相思之苦。

事发当日两个人约在了一个饭店见面。

当时,两个人的心情都很激动,刚刚见面就相谈甚欢,万万没想到,刘东突然表情凝滞,身体不受控制的从椅子上滑落。

董波看到之后有点愣住了,反应过来的时候,刘东已经躺在了地上,董波大声的呼喊着刘东的名字。

饭店老板娘闻声而来,看到发生了此情况,赶紧拨打了110和120。

120赶到现场之后,使出浑身解数对张某进行抢救,但奈何无力回天,张某还是因抢救无效而亡。

经过鉴定,刘东死于心肌梗塞。

刘东上有老下有小,刘东的意外离世让整个家庭陷入困境中,张兰要一个人面对家庭的重担,倍感力不从心。

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头那一幕,张兰找到董波和饭店向她们讨要说法,要求赔偿,被对方狠狠的拒绝了。

气愤之下的张兰,直接把饭店和董波告上法庭,要求二者一共赔偿206163.9元。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

1、张兰认为董波和饭店侵害了刘东的生命权,应该负有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只要同时满足以下四种条件,行为人就应承担侵权责任: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二是行为人行为时有过错;三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四是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有因果关系。

张兰需要证明饭店和刘东存在主观过错。这包括证明他们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或者故意、过失地导致了刘东的死亡。例如,如果饭店的卫生条件恶劣,或者刘东在与董波的交往中存在不当行为,这些都可能成为证明主观过错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然而,张兰并未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饭店和董波存在过错行为。

2、法院审理后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官方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明确指出,刘东的死因为心肌梗塞,这是由其自身的疾病导致的。

经过调查和审查,没有证据显示刘东在饭店用餐时遭受了任何形式的侵害,也没有证据表明饭店或与其同桌用餐的董波实施了任何可能增加刘东死亡风险的危险行为。

事实上,当刘东突发疾病时,饭店迅速采取了行动,第一时间拨打了110和120,尽到了其应有的救助义务。这表明饭店对于刘东的突发状况是有所反应和处理的。

综合考虑所有证据和事实,法院认为饭店和董波与刘东的死亡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张兰所主张的心肌梗塞的各种诱因,可能与董波和饭店的行为有关,但这些关系仅仅是推测,并没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持。

因此,张兰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张兰诉求。

张兰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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