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一15岁女孩和男友,躲避学校管理,在宿舍和操场发生关系。女孩父母知道后

陈士杰谈国际 2024-05-11 15:17:56

上海浦东,一15岁女孩和男友,躲避学校管理,在宿舍和操场发生关系。女孩父母知道后,报警称男孩强奸了自己的女儿,要求男孩家赔偿20万。经警方核实后,两人确实发生性关系,但不涉及强奸。之后,女孩父母将男孩诉至法院,然而法院的判决结果却让人意想不到!

(案例来源:闽南网)

李梦竹将体检报告藏到身后,心惊胆战的看着母亲,大气不敢出一声。

可不管她怎么藏,母亲还是将报告单抢了过来,她不敢相信,女儿小小年纪,为什么会染上妇科病。

在母亲的追问下,李梦竹承认自己和项智发生了关系,而且不止一次。

大概就在半年前,某个周五下午,学校放学后,宿舍的同学都收拾东西回家了。

李梦竹也是钻这个空子,和项智约好,在宿舍偷食禁果。

两人蠢蠢欲动的心,早就想偷尝禁果了。

当天放学后,项智借着宿舍楼人来人往的混乱,偷偷溜到李梦竹宿舍楼道里,然后躲了起来。

等到李梦竹宿舍里的同学都走了,在收到李梦竹的短信后,悄悄地,迅速的溜进李梦竹的宿舍。然后立马反锁房门,将窗帘拉的严严实实。

两个懵懂少年,在荷尔蒙的催促下,从接吻到拥抱,最后没有忍住,偷食了禁果。

第一次发生关系后,项智和李梦竹都尝到了那种刺激和新鲜的感觉,于是,两人心照不宣的想要第二次、第三次……

就这样,两人沉浸在了恋爱中,肉体带给的欢愉里。

李梦竹的父母知道后,他们觉得女儿才15岁,还很小,项智这种行为就是强奸,必须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随即,李梦竹的父母报警,控诉项智强奸女儿。

警方经过调查后,确认项智和李梦竹在宿舍和操场多次发生关系,但不存在强奸。

父母不接受这个结果,于是将将项智和学校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支付精神损失费16万元,返还学费19,800元;律师费30,000元由被告承担。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

1、李梦竹父母认为,这件事给女儿内心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其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怎么能允许男生进入女生宿舍,这就是管理失职。

《未成年保护法》第35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所以,李梦竹父母认为,学校和项智都应当承担责任,为女儿受到的伤害道歉。

2、可项智父母却认为,两个孩子是自由恋爱,也是自愿发生关系,所谓强奸只是李梦竹父母的一面之词,不可信。

《民法典》第5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既然两个孩子是自愿,就不存在强迫。项智父母反过来反诉李梦竹一家,诬陷项智,导致项智整个人精神状态不好。要求李梦竹家赔偿精神损失费。

3、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李梦竹和项智都已经15岁,且是自由恋爱,两人相约,并躲避学校管理,且是自愿发生关系,所以项智不存在强奸。

另外,项智虽提供了医疗费凭据,但无相关就医记录,且事隔有半年多,与本案的关联性无法确定。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

故李梦竹,项智分别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被告培训学校对学校的管理制订了相关规定并有日常管理,项智和李梦竹都知晓,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李梦竹家长要求学校返还学费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看法,欢迎评论区留言!

0 阅读:24
陈士杰谈国际

陈士杰谈国际

每日分享好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