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男子病逝前立下遗嘱,家中房子给妻子永久居住,如果妻子改嫁,则房子归侄子所有,没想到,一年后妻子再婚,并生了一个女儿,侄子以她违背遗嘱为由,将她告上法庭,侄子一审败诉,二审却突然撤诉。
(案例·:无锡锡山区人民法院)
李海燕轻声告诉丈夫肖建军,她出去打水,然后拿着暖瓶就走出了病房,找个没人的角落,失声痛哭。
大夫告诉她,肖建军时日不多,让她有个心理准备。
她埋怨老天的不公平,为什么要把她深爱的人带走,让她以后无依无靠,接下来的日子,她该如何生活。
她强撑着身体,告诉自己不能倒下,丈夫还需要照顾。
于此同时,病房里的肖建军眼睛无神,身体瘫软的躺在床上,他心如明镜,他又何尝放心得下妻子,独自离去呢。
12年前,鞭炮齐鸣,他把她迎娶过门,从此两人恩爱有加,齐心过日子。
但是他们始终没有办结婚证,那个年代法律意识淡薄,认为那只是个形式,所以省去了麻烦。
婚后,二人就住在肖建军父母留下的三间平房中。
第二年,他们又购买邻居一套三间两层的楼房。
也就是说,夫妻俩除了自有的三间平房外,又多了三间两层楼房。
夫妻齐心其利断金,他们的日子越过越好。
唯一的遗憾就是李海燕一直没有怀孕,没为肖建军生个一儿半女的。
但是肖建军不在乎,只要两个人心里有对方,比什么都强。
夫妻俩恩恩爱爱的生活着。
直到肖建军被查出得了不治之症,得病以后,李海燕一直细致入微的照顾着他。
肖建军怕自己哪天撒手人寰了,妻子没有保障。
于是,2006年·31日,他强撑着身体,和李海燕办理了结婚证,并告诉自己对她的良苦用心。
其实,肖建军虽然爱着妻子,但是内心是很自私的,他怕离世以后,妻子耐不住寂寞,改嫁他人,他不希望他辛苦半生,成全了别的男人。
同年·9日,他立下一份遗嘱。
遗嘱中声明:他死后,家中那套三间两层的楼房,妻子有永久使用权,三间平房做妻子的安身之所。如果妻子改嫁,则三间平房归侄子肖虎所有。
2006年·4日,肖建军去世。
李海燕肝肠寸断的送丈夫最后一程。
娘家人看李海燕每天以泪洗面,郁郁寡欢,劝她再往前走一步。
在肖建军离世后半年,李海燕经人介绍与冯贵林组建了家庭,住在肖建军父亲留下的三间平房里。
隔年,李海燕又生了一个女儿,对一直以为自己不孕的李海燕来说,这无疑是个惊喜。
就在这时,肖虎一纸诉状把她告上法庭,
说她违背叔叔的遗愿,要收回三间平房。并共同继承那套楼房。
于是,曾经的婶婶和侄子对簿公堂。
那么,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来认定一下此事。
1、肖虎认为婶婶违背叔叔遗愿,婶婶应该搬离。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肖虎认为,叔叔在遗嘱中白纸黑字的留下遗嘱,就是防范婶婶改嫁,现如今婶婶不但改嫁,还生下一个女儿。按叔叔意愿,房产自然由他继承。
至于,那套两间三层房子是叔叔婚前财产,也应该由他和婶婶共同继承。
2、李海燕不认可肖虎的说法。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首先,李海燕对肖虎提起诉讼的时间,提出质疑,从肖虎去世,已经过去6年时间,早已过了诉讼有效期。
其次,李海燕否认改嫁,她现在是再婚,遗嘱中只是说“改嫁”,她并未违反约定。
3、法院作出了公正判决。
《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肖建军遗嘱中指出,如果李海燕改嫁,就让侄子继承房产,侵犯了李海燕婚姻自由权。这样的遗嘱,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同时,肖虎主张和李海燕一起继承二层楼,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肖虎是肖建军同父异母哥哥的儿子,不在继承之列。
最终,一审判决:肖建军遗书无效,驳回肖虎的诉讼请求。
肖虎提出上诉,但在听到他人劝说后,又主动撤诉。



用户80xxx44
遗嘱不管用,要掏钱的才管用?